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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先明因违规减持200万股未及时披露 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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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9日,浙江证监局发布监管决定书,对相关当事人叶先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相关处理信息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文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查实,2026年4月,叶先明通过执行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方式减持挂牌公司股份200万股,减持完成后其持股比例从60.55%变动至54.66%,该变动已触发权益变动披露要求,但叶先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6年7月才就该事项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该行为已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对应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浙江证监局作出本次监管处罚决定。

根据监管要求,叶先明需充分吸取本次违规教训,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自身股票交易行为,杜绝同类违规情形再次发生,同时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决定书同时明确,若当事人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的违规行为核心相关数据如下:

事项节点 具体内容
违规减持时间 2026年4月
减持股份数量 200万股
变动前持股比例 60.55%
变动后持股比例 54.66%
补充披露时间 2026年7月
监管措施出具时间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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