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崇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两项违规行为 被陕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西安曲江崇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陕西证监局核查,曲江崇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两项明确违规情形:一是未按要求完成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二是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的相关要求。
本次监管措施的作出依据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同时明确要求,曲江崇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针对上述违规情形深入开展全面整改,并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该局提交完整的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载明了相关救济途径安排:若该公司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及违规对应法规明细如下:
| 涉事主体 | 违规情形 | 违反法规条款 | 监管措施 |
|---|---|---|---|
| 西安曲江崇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未按要求完成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 出具警示函,限期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