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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出借基金证券账户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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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上海交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监管部门核查结果,上海交睿在运营过程中,将其所管理的基金产品的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该行为已违反两项私募行业监管规则:分别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对应罚则条款,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最终作出对该机构出具警示函的监管决定。

决定书同时明确了相关救济途径:上海交睿若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的基本登记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上海交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310109MA1G5BBE58

近年来,监管层持续强化私募基金行业合规管控,基金账户出借属于典型的违规操作行为,极易引发账户资金失管、利益输送、异常交易等多重风险,本次监管警示也体现出辖区监管机构对私募运营合规性的常态化督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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