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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宏因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未依法报告被宝安海事局不予处罚 海事部门柔性执法彰显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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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刘家宏因涉及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相关违法情形,被宝安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完整披露了案件的核心要素,是海事管理机构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公开举措。

本次不予处罚的处理结果,意味着刘家宏本次涉及的海事相关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免罚情形,不会产生行政处罚记录带来的相关信用惩戒影响。

项目详情
被处罚人名称刘家宏
违法案由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14042000078-1-3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4508*******8934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6-11-02
作出处罚机关宝安海事局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本次涉事主体为刘家宏,对应的违法案由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4042000078-1-3,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不予处罚,该行政相对人对应的信用代码为4508*******8934,本次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11月2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机关是宝安海事局,整个处理流程严格遵循了海事行政执法的相关规范,体现了海事部门包容审慎的执法导向。


天眼查数据显示,刘家宏成立日期1996年10月15日,法定代表人刘家宏,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乐天溪镇下岸村。


综合点评
本次宝安海事局针对相关船舶进出港未依规报告的事项,最终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既契合柔性执法的合规导向,也未对涉事主体的正常经营、信用记录造成负面影响,为后续同类海事合规事项的处置提供了清晰的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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