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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驰峰商贸因私自改装获证头盔销售不合格产品被蚌埠市监局罚没8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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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披露最新行政处罚信息,发布文号为蚌市监处罚〔2026〕37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辖区内蚌埠驰峰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没处罚。涉事当事人因擅自为已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加装外购护目镜后对外销售,相关产品经抽检判定为质量不合格,违反产品质量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被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蚌市监处罚〔2026〕370号
当事人名称蚌埠驰峰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16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肆拾肆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源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执法部门通过抽样检验、溯源核查、询问取证等全流程调查,完整厘清了涉事商贸公司私自改装获证头盔对外销售的全部违法事实,所有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案件办理流程符合法定程序。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蚌埠驰峰商贸有限公司2026年6月1日从佛山瑞威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购进12顶型号为C100/A2/中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该批头盔出厂状态未配备护目镜,且已正常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从认证申请到获证后生产销售环节均无护目镜配置。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应消费者要求将此前自行从外地展会上采购的无来源信息的外购护目镜,私自装配到该款头盔上,将加装护目镜后的整套头盔对外销售。由于护目镜属于摩托车乘员头盔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的安全部件,私自加装护目镜直接改变了头盔原有结构状态,导致对外销售的改装后头盔实物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且该结构变更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属于违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涉安产品行为。本次涉案改装头盔货值总金额为719元,当事人共计售出5顶,其中4顶被省级监督抽查抽样,1顶售予普通消费者,累计违法所得444元,剩余7顶未改装的原装头盔已退回生产厂家。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22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改装后摩托车乘员头盔开展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安徽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头盔护目镜耐磨性项目不符合GB 811-2022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7月2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省局移送的问题样品线索后,于7月28日赴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未查见涉案不合格改装头盔。后续执法人员为溯源护目镜来源,调取相关材料并对当事人开展询问,当事人无法说明其私自加装的护目镜的正规销售商、生产商信息,且生产厂家佛山瑞威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也否认涉案护目镜为其原厂生产,确认了当事人私自加装无来源护目镜的全部违法事实。执法部门后续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系统,确认当事人此前无相关违法记录,属于初次违法。2026年9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涉案行为同时违反两项法规:一是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二是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不一致的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从轻裁量情形,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要求,最终对当事人作出罚没合计8444元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数据显示,蚌埠驰峰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6月14日,法定代表人王越,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合一冷鲜城(二区)25号楼3层1号304室。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王越55%1.1万元人民币2032年6月30日
谷松45%0.9万元人民币2032年6月30日

点评分析

作为微型商贸企业,本次暴露出我们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认知不足,私自加装无来源护目镜的操作,直接导致涉安产品不符合国标,触碰质量合规红线。本次罚没虽金额不高,但给我们敲响警钟,后续需严格规范经营操作,杜绝擅自改装获证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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