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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荣昌物业因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被新余市市监局责令改正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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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余市监处罚〔2026〕553号),披露了针对新余市荣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类行政处罚信息。该处罚指向涉事物业公司在其服务的小区内,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了相应处罚。

本次行政处罚严格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充分考量了涉事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整改主动性等情节,最终适用减轻裁量标准确定处罚幅度,兼顾了执法严肃性与合理性。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余市监处罚〔2026〕553号
当事人名称新余市荣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16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源于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涉事物业负责服务的小区内发现违规线索,随后按法定程序完成全流程调查取证,结合当事人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核实全部案件细节,最终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新余市荣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世茂锦江城小区的物业服务方,承担小区内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2026年4月28日,该小区2号楼一单元左梯(设备代码:**************090018)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在未完成复检且取得合格结论的情况下,违规将该电梯投入使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后续当事人完成电梯维修后,该设备于2026年6月26日经江西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复检合格,相关安全隐患已被消除。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24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局执法人员对世茂锦江城小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当场发现上述不合格电梯违规投入使用的问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余市监特令[2026]第56号),要求其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2026年8月19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围绕违规使用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完整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提交了150万元贷款合约证明、家属患恶性肿瘤的相关材料,经监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属实。2026年9月2日本案完成调查终结程序,2026年10月9日,执法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余市监罚告〔2026〕543号),依法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具体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新余市荣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案前主动完成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家庭及经营存在实际困难等可从轻减轻情节,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从轻裁量条款,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减轻处罚决定。同时,处罚文书明确告知当事人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置规则,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救济途径。

天眼查数据显示,新余市荣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9年11月25日,法定代表人刘兰芳,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12人,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1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园新天地小区1号楼旁二楼房屋。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刘兰芳98%196万元人民币2031年1月6日
李忠华2%4万元人民币2009年11月25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事件暴露出我司作为小区物业,未严格落实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违规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触碰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红线。虽后续主动完成整改消除隐患,且监管部门结合我司微型企业经营实际作出减轻处罚,但本次处罚仍给我们敲响警钟,后续将严格规范特种设备全流程管理,杜绝同类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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