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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汀汇文化传媒因特种设备使用违法被合肥庐阳区市监局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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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庐处罚〔2026〕303号),针对安徽金汀汇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种设备使用违法行为作出正式行政处罚。

本次处罚指向涉事公司未依规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当事人案发后积极完成整改的情节,作出从轻处罚决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庐处罚〔2026〕303号
当事人名称安徽金汀汇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机关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16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相关规定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由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现场检查中发现线索,经立案调查、固定证据、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等法定流程后作出最终处罚,全流程证据链完整,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主要违法事实

安徽金汀汇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89号经营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其管理范围内共有两台型号为SJ-VICTOR MRL的乘客电梯,两台电梯均由浙江速捷电梯有限公司生产、安徽沪锐通建设有限公司安装,2026年2月9日完成安装竣工。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7月6日检查期间,该公司始终未为两台电梯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其中西侧电梯在明知未经过检验、未取得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仍长期处于通电运行状态,直至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时仍在对外使用,东侧电梯当时处于停用状态。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6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赴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当场发现运行中的西侧电梯未张贴电梯使用登记证、96366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两台电梯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随即对正在运行的西侧电梯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提取相关证据,同日经审批正式对该案立案。2026年7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相关负责人开展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后续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先后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电梯设备安装合同、检验申请受理单等材料配合调查。2026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8月27日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主张自身主观恶性小、积极配合调查,市场监管局经复核后对其合理从轻情节予以采纳,对其余申辩理由不予支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两项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第一时间停用涉事电梯,主动联系维保单位完成整改,现已依规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中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数据显示,安徽金汀汇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8月23日,法定代表人朱祥俊,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中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89号三层整层。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朱祥俊100%500万元人民币2029年8月21日

点评分析
本次安徽金汀汇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因未依规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被处罚,暴露出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意识缺位,合规运营存在明显漏洞。虽后续积极整改获从轻处罚,但3万元罚款仍敲响警钟,企业需补齐安全管理短板,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全流程合规要求,规避同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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