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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联业实业因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普通砖被信丰县市监局责令改正罚款4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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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发布文号为信丰市监处罚〔2026〕20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信丰县联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烧结普通砖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作出正式处罚。

本次处罚线索来源于当地建材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抽样送检、调查取证、权利告知的法定流程推进案件办理,所有程序均符合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相关规范要求。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信丰市监处罚〔2026〕201号
当事人名称信丰县联业实业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16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56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是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在建材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排查发现的典型产品质量违法案件,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抽样锁定不合格产品线索,后续经过多轮完整调查取证,结合当事人过往违法记录和配合调查的实际情节,经综合裁量后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监管部门查明,信丰县联业实业有限公司2026年7月26日生产的批次烧结普通砖,经检验尺寸及允许偏差项目不符合GB/T5101-2017《烧结普通砖》的国家标准要求,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计生产19000块,全部以0.15元/块的价格售出,货值金额合计2850元,无违法所得。同时核实到该公司曾在2025年12月11日因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普通砖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属于一年内再次发生同一性质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29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生产的烧结普通砖开展现场抽样,样品经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检验后判定为不合格,该局于2026年8月27日收到正式检验报告,9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当事人明确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后续执法人员先后制作现场笔录、固定现场经营影像证据,调取当事人经营资质、相关人员身份材料,于9月21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开展询问,调取销售凭证核实货值及全部销售情况,全流程执法人员均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回避等法定权利,当事人全程未提出异议。2026年9月30日,执法部门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信丰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普通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需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存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从重裁量情节,同时也存在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从轻裁量情节,监管部门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参照江西省产品质量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一般处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56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

天眼查数据显示,信丰县联业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5月17日,法定代表人袁长城,所属行业为非金属矿采选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大桥镇大桥新圩(火电厂门口)。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袁长城60%600万元人民币2012年5月8日
袁信新40%400万元人民币2011年5月29日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该公司产品质量管控存在明显漏洞,且未吸取此前同类违法的教训,一年内再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标要求的烧结普通砖。此次处罚虽金额不高,但作为小型建材企业,该违法记录会影响其市场信誉,后续需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完善生产环节校验流程,避免再次触碰质量合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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