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宇鹏餐饮一分公司因无证经营烟草零售业务被祥云县市监局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1473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17日,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披露最新行政处罚信息,正式发布文号为云市监大祥处罚〔2026〕10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祥云县宇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祥云一分公司的涉烟草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作出公示。
本次披露的处罚文书显示,涉事餐饮分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烟草专卖零售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监管部门结合案件调查情节依法作出了包含责令停止相关经营、罚款在内的两项处罚决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市监大祥处罚〔2026〕105号 |
| 当事人名称 | 祥云县宇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祥云一分公司 |
| 处罚机关 | 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10月16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处以违法经营总额7366元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合计罚款1473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由祥云县烟草专卖局日常市场检查中主动发现线索,后续按程序移送至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全程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定流程,证据链完整清晰,当事人全程配合调查且未对认定事实提出异议,最终监管部门结合情节作出从轻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祥云县宇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祥云一分公司经营地址位于大理州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232号,其在未依法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进卷烟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2026年8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其待售的云烟(软珍品)、红河(硬88)两个品种共计38.1条卷烟,经检验全部为真品卷烟,对应经营总额合计7366元。当事人自述所有涉案卷烟均为零散购进,未留存正规进货单据,全部卷烟尚未对外销售即被查获,未产生实际违法所得。
调查过程
2026年8月25日祥云县烟草专卖局巡查发现涉案线索后,当场对查获的全部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于2026年8月28日将案件全量材料移送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监管部门收悉移送材料后第一时间启动核查程序,于2026年9月9日依法对当事人委托的店内经营者开展询问调查,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烟草部门移交的检验报告、涉案烟草制品价格明细表等多组证据,完整固定了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全部违法事实。2026年10月8日办案机构完成案件合议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云市监大祥罚告〔2026〕1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取证,未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监管部门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作出两项处罚: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二是对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7366元20%的罚款,合计1473元。目前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当事人,监管部门明确告知了15日内的缴款时限、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的规则,以及当事人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救济渠道,本次处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公示周期为2026年10月17日至2027年1月16日。
天眼查数据显示,祥云县宇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祥云一分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7月21日,法定代表人李艳芬,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232号内。
点评分析
本次事件暴露出我司下属祥云一分公司合规经营意识缺位,未按法规要求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便擅自开展卷烟零售业务,违反了烟草专卖相关法律规定。本次处罚虽金额不高,但相关信息将对外公示,既给涉事分公司敲响了合规警钟,也警示全司各经营网点务必严格落实特种经营资质申领要求,杜绝同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