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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金口河中阳天然气公司因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被金口河区市监局罚款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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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披露最新行政处罚信息,发布文号为乐金市监处罚〔2026〕5111132600002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事主体为乐山市金口河区中阳天然气有限公司。

本次处罚针对该公司在辖区商业用户燃气“瓶改管”安装服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是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公用服务领域价格信息不透明问题开展收费专项整治落地的典型案例。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乐金市监处罚〔2026〕51111326000020号
当事人名称乐山市金口河区中阳天然气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16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十三条第二项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由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燃气安装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线索并立案,全程严格依照价格监管执法程序推进,完整固定了涉事企业的违法相关证据,兼顾了执法公正性与柔性监管要求。

主要违法事实

涉事企业是乐山市金口河区主营城镇燃气供应的公用类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承接了辖区内12户商业用户的“瓶改管”安装及后续燃气供应项目。为适配项目申报补贴的需求,该企业参照大型工程包干合同的模式,在安装工程费用清单中增设了“措施项目费”条目并按3%的费率向用户合计收取1086元费用,但仅标注了该费用的总名称,未向作为个体工商户的非专业业主明确公示该费用对应的具体服务内容、计价依据和实际成本,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条目对应的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等4项细分服务已实际发生、对应成本已实际支出,侵害了燃气用户的价格知情权。截至调查终结,涉事企业仅向10户用户退还合计881元的违规收取费用,剩余2户共计205元因业主方内部财务流程原因尚未完成退款。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21日,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涉事企业2024年以来的新安装项目收费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时,从管姓业主的平价农家园天然气安装工程档案中发现“项目措施费”未列明二级明细的线索,当日依法予以立案。2026年9月1日,执法部门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交开业以来所有涉及收取项目措施费的项目清单、合同及费用实际发生的佐证材料;9月10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开展询问调查,固定全量涉案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案件于9月30日完成全部调查流程。2026年10月9日,监管部门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管局经核查认定,涉事企业作为提供城镇燃气服务的公用经营主体,未按规定在收费环节明码标价、清晰公示全部收费项目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的要求,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十三条第二项列明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情形。综合考量当事人属于三年内首次发生价格领域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推进违规费用退还等从轻情节,监管部门最终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600元的从轻行政处罚决定。

天眼查数据显示,乐山市金口河区中阳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4月22日,法定代表人刘慧,所属行业为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6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金口河区永和镇和平路5号1单元10楼3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姜凌云60%300万元人民币2013年5月16日
四川省洪雅县天然气有限公司36%180万元人民币2013年5月16日
姜露霞4%20万元人民币2013年5月16日

点评分析

本次事件暴露出我司作为公用燃气服务主体,在商业用户“瓶改管”收费环节明码标价执行不到位,未清晰公示收费明细与依据,侵害了用户知情权。虽已主动推进大部分违规费用退还,本次600元罚款金额不高,但也警示我们需立刻规范收费公示流程,补齐价格管理短板,维护公用服务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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