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普康健康管理公司因未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及虚假宣传被石城县市监局警告罚款15000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24日,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处罚〔2026〕99号),涉事主体为石城普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因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普通食品的性能和功能作虚假宣传的两项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次处罚针对的是面向老年消费群体的食品虚假宣传典型乱象,当地市监部门通过跨部门联合执法排查发现线索,经过完整法定调查程序后作出最终裁量,既落实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也充分考虑了小微市场主体的实际经营情况,兼顾了执法力度与温度。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市监处罚〔2026〕99号 |
| 当事人名称 | 石城普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10月19日 |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一、对当事人涉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涉嫌对食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罚款15000.00元(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由石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当地公安部门日常联合执法排查中发现,办案人员通过现场固证、多轮询问、跨区域协查、陈述申辩复核等全流程法定程序,完整查清了当事人的两项违法事实,整个调查过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
主要违法事实
经办案部门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牦牛多髓牡蛎复合肽特殊膳食”属于执行GB24154标准的普通运动营养食品,既不属于药品也不属于保健食品,不存在任何保健或疾病治疗功效。但当事人为提升产品销量,自行拍摄多名到店老年消费者的体验视频,在经营场所的放映大厅循环播放,宣称该食品具有改善高血压、调节肠胃功能、缓解身体疼痛、改善失眠、提升免疫力等多种功效,且无法提供任何临床试验报告、权威机构证明文件佐证上述宣称内容。此外,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后,未依法建立规范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游供货商提供的销货记录、进货发票均为执法检查之后事后补开补录,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涉案食品的完整销售台账。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12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石城县公安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当场发现40余名老年人正在观看涉案食品的功效宣传视频,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音像资料进行固定,当场制作现场笔录。2026年6月17日、18日办案人员先后两次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询问笔录,初步确认其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符合立案条件正式启动调查。后续办案部门向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涉案食品上游供货商的销货记录,核实当事人累计购进涉案食品144盒,总进货金额21600元。案件调查后期,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就涉案货值金额认定、从轻处罚诉求等进行说明,办案部门逐一复核相关证据,重新核算涉案产品平均销售单价,确认当事人提出的初次违法、案发后第一时间停止虚假宣传并完成整改、全程积极配合调查、法定代表人独自赡养两名残疾老人家庭生活存在实际困难等情节全部属实,经局案件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认可了相关从轻裁量的依据。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最终认定,当事人的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并保存凭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结合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恶意刻意牟利、无消费者投诉、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属于小微经营主体等多项从轻情节,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相关从轻处罚标准,监管部门最终作出处罚决定:针对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针对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功效的违法行为从轻处以15000元罚款,两项处罚合并执行,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全部违法行为。
天眼查数据显示,石城普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5年12月30日,法定代表人董文财,所属行业为卫生,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西华中路190号财富广场一区商铺2-060、061。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董文财 | 100% | 2万元人民币 | 2030年12月28日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合规意识严重缺位,既未依规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还对普通食品违规夸大功效误导老年消费者。作为新成立的微型独资企业,此次1.5万元罚款及警告虽属从轻裁量,仍敲响合规警钟,后续我们将全面整改,严守经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