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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嘉豪林业投资公司因未年报且登记住所失联被吉安市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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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文号为吉市监处罚〔2026〕7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事主体为吉安市嘉豪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因连续多年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登记住所长期无法取得联系,被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顶格行政处罚。

本次处罚是吉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僵尸企业专项清理行动的典型落地案例,通过批量清退长期无经营、失联失管的异常市场主体,进一步净化辖区市场主体生存环境,降低市场交易的信息风险。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吉市监处罚〔2026〕79号
当事人名称吉安市嘉豪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19日
处罚种类吊销执照(登记证)
处罚内容吊销吉安市嘉豪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最初源于群众投诉举报,投诉人反映吉安市嘉豪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备案为公司监事,监管部门信用科室在初步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严重违反企业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的情形,随即按照吉安市《关于集中开展僵尸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将案件线索移交稽查部门正式启动执法程序。

主要违法事实
涉事企业吉安市嘉豪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322519980D,法定代表人为于哲一,其违法事实清晰完整:一是2016年度至2025年度连续10年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长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始终未完成补报改正;二是该公司登记住所为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61号办公楼1楼,实际早已搬离该地址,从未在注册登记地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三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哲一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31年5月10日止,企业早已丧失正常经营条件,先后被人社部门确认无任何职工参保记录、被税务部门于2019年1月14日认定为非正常户,属于典型的无人员、无经营、无联系渠道的“三无僵尸企业”。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8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两名持合法执法资质的工作人员前往涉事公司注册登记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确认该地址实际为吉安市农科集团管理委员会办公场所,涉事公司从未在此实际经营,管委会也同步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随后执法人员先后对接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调取公函、判决书等佐证材料,完整固定该公司无经营活动、无法取得联系的证据链。2026年6月12日该案正式立案,因当事人登记住所无人签收文书,该局先后通过官方网站公告、EMS特快专递邮寄等多种方式送达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公告期届满后当事人未提出任何异议,案件先后通过案件初审、法制审核、稽查局合议会讨论、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全部法定流程,调查全程未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吉安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涉事公司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拒不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完全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已经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2024年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明确规定,该局于2026年10月19日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全体成员表决通过,正式作出吊销吉安市嘉豪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文书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吉安市嘉豪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6日,法定代表人于哲一,所属行业为林业,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企业规模为大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61号办公楼1楼。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深圳市山盟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5%1700万元人民币2014年12月30日
吉安市吉绿农林投资有限公司15%300万元人民币2014年12月30日

点评分析
吉安市嘉豪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被吊销执照,暴露出其长期漠视企业信息公示义务,连续十年未报送年报,且登记住所失联,早已丧失正常经营能力。此次顶格处罚意味着企业主体资格将被强制终止,相关责任人后续将被纳入失信约束,也给所有市场主体敲响警钟,需严格依规履行公示义务,维持经营场所合规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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