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世纪隆宏帆广场分公司因两次售过期食品被宣汉县市监局罚没共10021.44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17日,记者从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日前发布文号为达宣市监处罚〔2026〕21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宣汉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宏帆广场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涉事主体因两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本次处罚是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消费领域食品安全隐患、快速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的典型执法案例,对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落实临期及过期食品常态化管控责任形成明确警示。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达宣市监处罚〔2026〕218号 |
| 当事人名称 | 宣汉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宏帆广场分公司 |
| 处罚机关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10月16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1.罚款1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44元。罚没款共计10021.44元(壹万零贰拾壹元肆角肆分)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由两起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触发,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接到消费者举报该超市售卖过期酸奶、投诉售卖过期腊肉的线索,经立案核查后确认当事人存在两笔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最终结合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等情节作出减轻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监管部门查明,宣汉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宏帆广场分公司先后两次售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一笔是2026年5月28日,该超市以捆绑促销形式销售2瓶组合装的天友高山酸奶益生菌风味发酵乳,其中1瓶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20日、保质期21天,售出时已超出保质期,该份组合装售价7.5元;第二笔是2026年7月17日,该超市向消费者售出1.814公斤黑前腿腊肉,该批次腊肉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5日、保质期常温3个月,售出时已超保质期2天,该笔交易销售金额为133.87元。两起违法事实合计涉案货值金额922.92元,当事人实际获得违法所得21.44元。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1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第一起消费者举报,执法人员次日赴现场核查,未在经营场所内找到举报人所购同批次过期酸奶,随后结合消费者提供的购买视频、购物小票等证据锁定当事人销售过期酸奶的违法事实,于2026年6月19日正式立案。2026年7月21日该局又接到第二起消费者投诉,反映在该超市购买到过期腊肉,执法人员当日赴现场核查,同样未找到同批次过期在售腊肉,结合投诉人提交的购物凭证、产品标签信息确认违法事实。后续执法人员调取了案涉两款产品的进货票据、销售记录,核实产品上游供货商资质、质检报告等材料,确认当事人虽履行了基础进货查验义务,但进销货台账未标注产品批次及生产日期,无法精准管控临期、过期产品,且在案发后主动自查,将剩余未售出的10.59公斤过期腊肉退回生产厂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取证。2026年10月8日,该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相关权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全部证据材料,且案发后主动自查整改,同时结合当前实体经济经营实际困难的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从轻减轻裁量规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相关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44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罚没款合计10021.44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宣汉世纪隆商贸有限公司宏帆广场分公司成立日期2026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彭福兴,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蒲江街道石岭大道333号巴人广场商贸城商业裙楼LG层1-163/164/165。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方门店进销货台账未标注产品批次、生产日期的管理漏洞,临期过期食品排查管控不到位,两次售出过期食品触碰食品安全红线。本次被罚合计1万余元,虽已主动配合整改,但也警示我们必须补全食品全流程管控短板,严守食品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