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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被九江市市监局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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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九市监处罚〔2026〕933号),披露对江西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该公司因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本次处罚是九江市场监管部门落实轻微违法柔性执法要求,适用“微案易办”工作机制处置的典型年报公示类轻微违法案件,在保障市场监管秩序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影响。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九市监处罚〔2026〕933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16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2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针对江西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公示年报的违法行为启动立案调查,通过多维度取证核实完整违法链条,结合当事人主动整改、初次违法等情节,按照轻微违法快速处理机制作出从轻处罚,全流程合规且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主要违法事实

经监管部门核验,截止2026年6月30日,江西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2025年度年度报告,2026年7月7日因逾期未年报被九江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直至2026年7月31日该公司仍未完成年报报送,2026年8月13日当事人才完成2025年度年报的补报公示。经查实,该公司此前从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

调查过程

2026年9月24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经内部审批对该案正式立案,办案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办案人员先后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质材料,对当事方委托的配合调查人员开展询问调查,同时多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相关公示状态,固定了逾期未年报、后续补报年报、无同类违法前科等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之后办案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九市监罚告〔2026〕911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明确出具声明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经核查认定,当事人未按法规规定期限公示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已构成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立案前主动补报年报完成整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属于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微案易办”轻微违法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适用情形,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最终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元的从轻处罚决定。

天眼查数据显示,江西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5年3月25日,法定代表人朱碧强,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东部12-7号柴桑大市场东B-2栋81-2室。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朱碧强90%180万元人民币2030年3月23日
张品10%20万元人民币2030年3月23日

点评分析

本次江西捷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逾期未公示年报被罚,暴露出企业合规管理存在疏漏,对年报公示这类基础法定义务重视不足。好在本次监管适用轻微违法柔性处置机制,仅处以200元小额罚款,对企业正常经营影响有限。企业后续需强化登记公示类法规学习,避免同类疏漏影响自身信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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