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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钢葳工贸因使用未登记未检验合格叉车被新余市监局责令改正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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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余市监处罚〔2026〕555号),对新余市钢葳工贸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领域的违法行为作出正式行政处罚。

本次处罚所涉案件系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发现的典型违规使用叉车案件,涉事企业因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合格的作业叉车,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余市监处罚〔2026〕555号
当事人名称新余市钢葳工贸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16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是新余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线在日常现场巡检中排查发现的违法线索,执法人员全程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核查取证,充分考量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与整改表现后作出裁量,案件全流程合规合法,事实认定清晰。

主要违法事实

经监管部门查实,新余市钢葳工贸有限公司一台产品编号为C22035512351的叉车,于2024年中旬购入后直接投入使用,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设备始终未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也未提交检验申请取得合格检验证明,且企业无法提供该叉车的购买发票与相关转账记录。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29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执法人员对新余市钢葳工贸有限公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当场发现企业正在违规使用上述涉案叉车,第一时间依法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余市监特令〔2026〕第73号)要求整改。2026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企业委托代理人胡文隆开展调查询问,围绕涉案叉车的采购、使用、登记检验全流程固定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企业提交材料说明其法定代表人张承钦患有严重腰椎疾病,2022年3月曾在新余市中医院接受克氏针穿刺定位手术,企业当前生产生活存在实际困难,经执法人员核实相关情况属实,同时确认企业在收到监察指令后积极配合整改,于2026年8月27日完成全部整改工作。2026年9月2日本案完成全部调查流程,后续监管部门依法向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诉求。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完成整改、法定代表人患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监管部门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条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全部违法行为,作出合计罚款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了企业缴款渠道、逾期不缴的处置规则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救济路径。

天眼查数据显示,新余市钢葳工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10月30日,法定代表人张承钦,所属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8人,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8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石山村委老山山下。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张承钦80%80万元人民币2028年9月27日
肖家娣20%20万元人民币2028年9月27日

点评分析

本次新余市钢葳工贸因违规使用未登记、未检叉车被罚,暴露出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意识缺位,合规流程存在明显疏漏。作为微型工贸企业,本次1.5万元罚款虽属减轻裁量,仍直接增加了经营成本,也给企业合规信用留下记录,警示小微企业需补全特种设备日常管理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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