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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扬盛帆科技因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被九江市场监管局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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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0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公开行政处罚文书,披露文号为九市监处罚〔2026〕94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事主体为九江扬盛帆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因未按法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罚款处罚。

本次处罚属于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快速处置范畴,兼顾了合规监管要求和市场主体容错纠错权益,相关处罚信息已按规定同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九市监处罚〔2026〕942号
当事人名称九江扬盛帆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19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2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是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落实“微案易办”轻微违法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典型案例,全流程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充分核验相关证据、保障当事人法定权益,最终结合当事人主动整改的情节作出从轻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九江扬盛帆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持有合法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未在法规要求的2026年6月30日截止期限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25年度年度报告,该逾期未年报行为导致公司在2026年7月7日被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6年9月29日,该公司主动完成了年度报告的补报与公示,且此前从未因同类年报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情形。

调查过程

2026年10月14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该公司的违法线索,经内部报批后于2026年10月15日正式立案调查。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先后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材料等资质证明文件,对公司委托的配合调查人员开展询问调查,同时多次核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相关公示记录,全程未对当事人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当场出具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在监管部门立案前就主动完成年报补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完全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关于推行“微案易办”——轻微违法案件快速处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列明的从轻处置情形,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数据显示,九江扬盛帆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9月19日,法定代表人赵丽玲,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长江大道以东西苑南路以北地块长江国际2栋不分单元102商铺。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赵丽玲60%30万元人民币2029年9月18日
赵智华40%20万元人民币2029年9月18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暴露出公司合规意识薄弱,未按期完成年报公示,不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还产生罚款处罚,相关信息同步对外公示。作为微型初创企业,该疏漏虽属轻微初次违法,已主动补报整改,但也给我们敲响合规警钟,后续需强化登记事项公示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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