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新规来了!11月起全面推行
佛山发布
转自:佛山发布
车主们注意了
本月(11月)起
成品油零售
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
今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印发《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6年11月1日起,在全国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实现加油交易与发票开具无缝衔接。>>点击了解《公告》全文
什么是“交易即开票”
“交易即开票”是指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完成销售成品油交易后,按照交易数据通过税务部门乐企平台即时向购买方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交易即开票”覆盖成品油零售领域不同交易场景,包括购买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形式支付加油款以及通过加油卡、现金等形式支付加油款等。
场景一:购买方在加油站加油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加油款,应当在购买方完成支付后由乐企平台自动开具发票。
例,自然人甲在加油站F加油后,通过某支付平台扫一扫功能支付加油款200元后,联用平台通过汇聚加油交易数据(油品、加油数量、单价)和支付金额(200元),自动生成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甲可自行预设置发票抬头信息(未预设的,发票抬头默认为“个人”)。
场景二:购买方在加油站加油后,通过互联网平台支付加油款完成交易,互联网平台将即时向购买方开具销售方为加油站的发票。
例,自然人甲在某互联网平台X查找到加油站G,加油完成后,通过互联网平台X支付200元加油款,支付完成后互联网平台自动生成“销售方”栏次为加油站G、“价税合计”栏次为200元的普通发票。
场景三:购买方在加油站充值办理加油卡,加油时从加油卡中自动划减金额。购买方可以选择在充值时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也可选择在加油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者仅能选择其中一种。
例,自然人甲在加油站H充值1000元办理加油卡,并使用加油卡加油200元。甲可以选择就充值金额开具发票,系统根据交易信息自动生成“销售方”栏次为加油站H、“价税合计”栏次为1000元的不征税普通发票,本次及后续使用加油卡加油则不再开具发票。
例,自然人甲在加油站H充值1000元办理加油卡,并使用加油卡加油200元。甲选择每次加油时开具发票,则本次充值不开具发票(系统将对这1000元充值予以标记),根据本次加油交易信息自动生成“销售方”栏次为加油站H、“价税合计”栏次为200元的普通发票,后续将根据加油金额逐笔开具普通发票,直至将充值金额冲减为0。
场景四:购买方在加油站加油后,通过现金、赊销、对公转账等方式完成交易。应当根据实际交易数据,由加油站通过乐企平台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例,单位乙在加油站J(乐企自用)加油,用现金支付200元加油款。加油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销售方”栏次为加油站J、“价税合计”栏次为200元的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单位乙在加油站K(乐企联用)加油,用现金支付200元加油款。加油完成后,加油站K需通过人工补录支付信息等方式,在乐企联用平台生成“销售方”栏次为加油站K、“价税合计”栏次为200元的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长期以来,消费者加油开票普遍存在每次均需提供信息、事后补票难度大等问题。推广“交易即开票”模式,可以深度绑定加油交易全流程,消费者完成加油支付后,自动生成发票并直接推送至消费者,可杜绝加油站拒开票、漏开票、错开票行为。
《公告》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于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未如期实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公告》强调,税务机关严厉查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收款等各类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偷税的,还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11月起
还有这些新规
将影响你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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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诊服务首项国家标准
明确12项可提供的服务
我国陪诊行业首个国家标准《社会化陪同就医服务基本要求》,1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标准明确服务提供者限定为“机构”,同时也明确了陪诊服务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该标准中,“可开展的服务”共12项:领取预约号,代买或代取基础医疗用品,引导服务对象至指定区域,预约检查、做检查准备,样本送检,领取药物和检查结果,记录医嘱,代取复印医疗文书,办理出入院手续,办理缴费,生活辅助,情感支持。>>点击了解更多
不得播放开机广告
看电视更省心
日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规定》《交互式网络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自2026年11月27日起施行。
新规坚持直播优先原则,实现开机看全屏直播功能,设置频道回看入口,不得播放开机广告。智能电视机应支持优先呈现直播频道功能,提供便捷设置入口。
应当在首页设立免费专区,对优质免费内容进行重点推荐,精简收费栏目数量,明示节目收费信息,规范应用专区运营和订购支付管理。>>点击了解更多
首个儿童用品通用强制国标
11月起实施
我国首个儿童用品全品类强制性国家标准《儿童用品通用安全要求》(GB46523-2025)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针对各类儿童用品共性风险制定基础安全要求,不替代儿童玩具、儿童自行车原有标准,重点防范划伤、窒息等物理风险以及有害化学物质污染。适用范围为14周岁以下儿童使用、玩耍、穿戴的产品,儿童药品、化妆品、食品、游乐设施、体育设施、教学用具、医疗器械、烟花爆竹不适用该标准。
材料安全方面,标准对可迁移重金属、增塑剂、甲醛等7大类有害物质设置限量,带有刺鼻异味的儿童用品禁止上市销售。>>点击了解更多
共享单车服务规范新国标:
对运营企业提出新要求
《租赁自行车交通服务规范 第2部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国家标准,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全流程进行规范,引领运营企业不断优化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新标准将于11月实施。
在设施设备配置方面,标准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应具有唯一性编码,具有显著辨识度,并加装车载智能终端,不应安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加装置。在租还车服务方面,标准提出运营企业应在用户注册时以多种方式告知用户不适合租车的人群、收费标准、充值退款流程、租还车方法、运营和禁停区域、投诉处理方式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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