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涵春堂获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经营许可上海市林业局 合规经营冬虫夏草业务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信用上海行政许可信息显示,上海童涵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正式获得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相关行政许可,成为合规开展指定冬虫夏草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此次许可的落地,将帮助该企业在符合野生植物保护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合法推进指定批次冬虫夏草的批零经营业务,进一步丰富其中药饮片产品线的合规供给能力。
作为沪上知名的中药饮片加工经营主体,上海童涵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本次获批的经营事项严格限定了经营品类、数量与销售渠道,全程纳入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范畴,既保障了野生保护植物的合规利用,也为市民通过正规线下渠道购买合规冬虫夏草产品提供了官方背书。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上海童涵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 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林许[2026]918号 |
| 许可文书名称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新办审批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6年10月31日 |
| 许可有效期 | 2026-10-31 至 2099年12月31日(批文指定经营有效期截止2027年10月31日) |
| 许可内容 | 同意上海童涵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出售自无锡葆寿堂药业有限公司收购的冬虫夏草(Ophiocordyceps sinensis,国家二级保护植物)9360克,其中6500克给上海童涵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批发出售;2860克由上海童涵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后返还上海童涵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用于零售,零售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6号第一医药一楼童涵春堂柜台、上海市静安区华山路2号雷允上药城1楼童涵春堂柜台。经营过程中需严格遵守野生植物保护相关条例,接受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不得以野生冬虫夏草名义买卖人工培育的冬虫夏草,后续如需引进和出售野生植物及其产品需另行申报审批。 |
| 许可作出机关 | 上海市林业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100006810339315 |
| 信息来源单位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本次公开的许可信息明确,上海童涵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拿到的许可文书号为沪林许[2026]918号,许可类别为普通类行政许可,许可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10月31日。该许可由上海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审批发放,明确限定了本次可经营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的来源、总重量、分渠道流向与具体零售点位,同时对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的合规义务作出了明确要求,相关许可文书已同步抄送江苏省林业局、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务中心及涉及经营点位所在的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实现全流程监管覆盖。
天眼查数据显示,上海童涵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3年10月28日,法定代表人郝惠明,所属行业为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25人,注册资本4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旧校场路35号三楼302室。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上海童涵春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4500万元人民币 | 1993-10-28 |
企业综合点评
作为沪上知名中药饮片经营主体,上海童涵春堂本次获批合规经营指定冬虫夏草业务,可丰富其合规中药饮片产品线,依托官方监管背书拓展正规线下渠道的相关产品供给,经营全流程受主管部门严格监管,合规经营基础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