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新疆宗教演变史经验 树立正确宗教观
兵团日报
●陈占芳
《中国新疆地区宗教史》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通过大量事例与无可辩驳的史实,把抽象的宗教认知转化为可触可及的历史叙事,为澄清谬误、明辨是非提供了鲜活文本。读懂该书蕴含的思想观点,有助于各族干部群众认清新疆宗教演变的客观规律,把握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历史必然性,自觉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坚持家国为本的政治观念,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中国新疆地区宗教史》通过再现历史上新疆宗教界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边疆稳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为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自信心、自豪感,提供了生动教材和坚实历史依据。
纵览新疆历史,爱国始终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精神底色。喀喇汗王朝自认是中国的一部分,很多统治者冠有“桃花石”的称号,在发行的钱币上也铸有该称号,意为“中国之王”;清政府平定大小和卓叛乱时,哈密地方首领玉素甫、吐鲁番的额敏和卓、库车伯克鄂对等率众参加平叛;抗日战争时期,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新疆各族民众掀起声势浩大的抗日捐献运动,是近代新疆各民族休戚与共、爱国同心的生动见证;新中国成立后,在政治上、经济上获得解放的广大信教群众发自内心地热爱党、热爱新中国和新社会,积极投身剿匪平乱、支援抗美援朝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等大是大非面前,新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始终与党和政府站在一起,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新征程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继承和发扬爱国优良传统,深刻认识国家繁荣稳定是宗教健康传承的根本保障,宗教健康传承必须服务于国家发展、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各宗教要始终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将爱国主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自觉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凝聚起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合力。
践行国法至上法治理念,确保宗教活动依法有序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社会生活各领域都加强法治建设。宗教事务作为重要的社会公共事务,依法纳入管理,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问题的根本途径。
《中国新疆地区宗教史》通过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对历代中央政权把包括新疆在内的宗教事务纳入国家治理体系、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宗教管理政策等作出系统梳理,有力论证了加强新疆宗教事务管理是一脉相承的历史传统。唐朝曾敕命在全国各地建立佛教官寺、道教宫观,并通过僧官、度牒和僧籍等制度,使新疆地区的佛教和道教得到有效管理。元明时期,统治者针对不同宗教设立不同等级和规模的宗教管理机构,加强对新疆各宗教的管理。清朝和民国时期,中央政府从国家律法层面加大了对新疆各宗教的治理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新疆通过革新运动、宗教制度民主改革,颁行涉及司法、教育、婚姻等领域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新疆各宗教割断了与旧社会、旧时代、旧制度的联系,宗教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改革开放后,新疆在贯彻实施国家宗教法律法规的同时,利用地方立法权,开创性地制定一系列宗教事务法规,抵御利用宗教进行的意识形态领域渗透,有效遏制宗教领域乱象,依法打击“三股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破坏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疆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有力维护了宗教领域和谐稳定,保障了宗教健康发展。
历史和现实证明,法治是维护宗教健康传承的有力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维护宗教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是促进宗教健康传承的基础保障,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坚持国法大于教规、教规服从国法;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事务,不得干预公民婚姻自由和其他社会生活;不得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全面把握民族与宗教的关系,切实廓清认知误区
从世界范围看,不存在信仰单一宗教的民族,也不存在宗教信仰一成不变的民族。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信仰多样性是诸多民族共有的特征。
《中国新疆地区宗教史》通过新疆宗教演变历史实证,新疆各民族先民在不同历史阶段曾先后信奉多种宗教信仰,不存在某个民族自古以来专属信仰某一种宗教的历史。维吾尔族先民最初信仰原始宗教和萨满教,后来相继信仰过祆教、佛教、摩尼教、景教、伊斯兰教等。唐宋时期,高昌回鹘王国和于阗王国上至王公贵族、下至普通民众普遍信仰佛教;元代,大量回鹘人改信景教;直到今天,仍有一些维吾尔族群众信奉其他宗教,也有许多人不信仰宗教。在柯尔克孜族群众中,既有信仰伊斯兰教的,也有信仰藏传佛教的,还有不信仰宗教的。在汉族群众中,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宗教都有信仰者。
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依托共同历史记忆、文化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而维系;宗教则属于信仰文化范畴,二者分属不同领域,不容混同。各族干部群众要深刻把握民族与宗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的内在逻辑,认清民族问题不等于宗教问题,宗教问题也不能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坚决摒弃将民族身份与宗教信仰强行绑定、把民族事务宗教化、把宗教矛盾民族化的错误认知。那种认为某一宗教是某个民族天生和唯一的信仰,以及改信或不信仰宗教会丧失民族身份的言论都是荒谬的,是违背历史事实的;那种将民族等同于宗教,民族文化与宗教文化混同,大搞“教族捆绑”“教族一体”的言行更是错误的。
遵循宗教生存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古今中外宗教演变的历史表明,同所在社会与所处时代相适应,是宗教生存发展的趋势和规律。
新疆宗教发展史本质上就是一部各宗教不断适应中国社会、融入中华文化的中国化历史。《中国新疆地区宗教史》站在时间和空间多维视角,通过全面梳理新疆多宗教并存格局的形成脉络及其中国化演进历程,深刻阐释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历史必然性与现实重要性,为新时代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持续推进新疆宗教中国化提供厚重历史依据。佛教传入新疆后,经由译经弘法东渐中原,又在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迎来中原佛教回流新疆,东西双向互动中不断融入中华文化、走上中国化道路;伊斯兰教传入新疆后,主动吸收中华文化,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而祆教、景教、摩尼教由于未能持续实现与当地社会、文化环境的良性调适,逐步走向消亡。
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中国化方向是新疆各宗教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化道路,新疆各宗教才能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各宗教要弘扬中国化的历史传统,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中华文化浸润,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的阐释,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抵御渗透,防止各种“去中国化”倾向。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引导信教群众向善向好、提倡现代文明生活方式,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中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系新疆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院副院长、副研究员,《中国新疆地区宗教史》编写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