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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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访网数据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作出说明。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段雍、海南卓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豪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7名股东购买其持有的青海丽豪清能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特此说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