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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建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因未及时披露累计涉案诉讼仲裁事项被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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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11月2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2024年1月至2026年6月期间未及时披露达到披露标准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时任董事会秘书邹禹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根据上海监管局核查情况,2024年1月至2026年6月,中国核建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已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事实,上海监管局作出两项行政监管决定: - 对中国核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要求公司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整改方案 - 对该事项负有责任的时任董事会秘书邹禹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同时披露,相关主体若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相关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核建表示,公司高度重视本次决定书涉及的事项,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后续将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与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同时明确,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涉及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核心信息如下:

涉及主体 违规事实 监管措施 时限要求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至2026年6月期间,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涉案诉讼仲裁事项达到披露标准未及时披露 责令改正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整改方案
时任董事会秘书邹禹萌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出具警示函 无额外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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