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出口管制调查执法,商务部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国际商报)
为规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商务部研究起草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调查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29日。
办法起草说明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口管制工作,将“完善出口管制体系”写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完善出口管制和安全审查机制”写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商务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授权和要求,起草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调查执法办法》草案。
起草制订该办法主要出于三方面的考虑。
制定出口管制执法配套规章是完善出口管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工作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体系的重要环节,事关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整体利益,也事关企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出口管制执法配套规章,既是完善出口管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正规范开展出口管制执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商务部不断完善出口管制执法制度,逐步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出口管制执法机制,有效打击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保障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得到完整、准确、严格实施。
完善出口管制执法规定是实现管制效果的重要保障。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授权商务部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除赋予实地检查、询问调查、查阅资料等基本执法手段外,还赋予了查封、扣押涉案物项等多种手段,通过实施预防、指导、监督等措施确保执法效果。制定出口管制执法配套规章,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细化调查执法程序,为实现出口管制政策目标提供保障,确保管制效果。
细化出口管制执法规则是执法实践的迫切需要。随着商务部出口管制执法实践不断深入,制定与之配套的办法必要性日益显现。在开展实地调研、与出口管制法领域专家深入交流、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为确保切合实际、便于执行,实现维护执法机构权威性与保障执法对象合法权益相统一,综合各方意见建议,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文本。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一条,分别为总则、一般程序规则、监督检查、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与结案、附则。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规定。
一是执法机构和职责。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商务部负责出口管制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监督检查、调查处罚等执法工作及相关活动,执法人员资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和配合作用。(第一章)
二是一般程序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回避、询问、查封和扣押等适用于监督检查、调查处罚等执法工作及相关活动各阶段的一般程序要求。(第二章)
三是监督检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被检查人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明确了执法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所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有效保障了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四是立案调查及处罚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立案和不予立案的具体条件,开展案件调查过程中证据收集、物项鉴别、期限、调查终结等执法规范和要求,不予处罚、应当从轻减轻、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明确了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以及救济渠道等。(第四、五章)
五是执行结案及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强制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和结案等情形,强化刚性约束。在附则中规定了参照适用和解释权等内容。(第六、七章)
商务部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完善修正草案,推动办法尽快出台。
征求意见稿和反馈意见提交方式详见“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