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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通报两起公用事业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扬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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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扬子晚报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作用,督促公用事业企业落实价格主体责任,自觉守法合规经营,10月30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两起公用事业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燃气企业超标准收取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案

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某燃气企业居民燃气价格执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政府指导价标准向用户收取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行为。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予以责令整改,退还多收费用并处罚款1.35万元。

案例二:某供水企业对特定非居民用户未执行居民水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某供水企业居民供水价格执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执行工商业水价。经核查纠正后,该企业主动将符合政策的4户非居民用户的执行水价调整为居民第一、二档水价的平均水平,并全部退还多收费用。

企业对特定非居民用户未执行居民水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行政教育,督促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该案为相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1.36万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民生领域,依托投诉举报、集中整治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一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自立项目、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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