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省两部门联手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省直各部门,各级集中采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库〔2026〕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监督管理,主动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电子卖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子卖场运行管理
(一)明确功能定位。电子卖场作为全省统一的综合性信息化平台,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管理,主要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内货物类产品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交易,以及依法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服务类项目交易。此外,设置特色场馆,用于展示目录以外的创新产品、绿色产品、中小企业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等货物类产品,落实采购政策功能,提升宣传推介实效。
(二)规范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电子卖场统筹协调和平台整体规划,加强特色场馆设立申请审核与统筹管理,指导市、县级财政部门开展电子卖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电子卖场运营服务机构提供电子卖场运行维护及特色场馆新增功能配置等服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财政部门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子卖场经营主体价格、产品质量及商品条码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特色场馆日常管理主体,负责场馆运营、产品审核、供应商管理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严格规范供应商入驻清退和产品上下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协同推进商品条码应用工作,配合做好商品信息核验、价格监测及违规商品处置等工作。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规购〔2025〕1号)等有关规定履行框架协议采购相关职责。
(三)强化工作协同。省财政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运营服务机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条码应用、价格比对、异常预警、供应商管理、商品上下架及问题整改等工作。同时,各级各部门应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电子卖场准入管理
(一)落实框架协议采购要求。框架协议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组织,明确采购标的和定价机制,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和产品要求,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不得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各级采购人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入围产品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货架产品”,具备商品条码(符合国标GB12904的条码),不得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或无法生成参考价的产品。
(二)强化特色场馆准入管理。特色场馆供应商实行审核准入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卖场发布征集公告,明确品目范围、产品标准、资质要求等信息;供应商自主申请并承诺入驻,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入驻并上架产品。审核时,应严格核验产品名称、型号、价格、技术参数等基础信息,确保上架产品为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货架产品”,应当具备商品条码(符合国标GB12904),不得为政府采购专供产品和无法生成参考价的产品。
(三)建立供应商及产品退出机制。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在框架协议采购中出现弄虚作假、拒绝履约、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或丧失法定资格条件等情形的入围供应商,取消其入围资格或解除协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在特色场馆产品展示中存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材料、拒绝监管等行为的入驻供应商坚决予以清退。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不得成为电子卖场入围或入驻供应商。
三、加强产品价格和质量管理
(一)加强框架协议入围产品价格管控。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充分开展市场调查,综合历史成交价、市场售价、配置标准及外省同类项目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限价,并根据项目特点采用价格优先法或质量优先法,不得直接将厂商指导价作为最高限价。集中采购机构要树立全生命周期价格管控理念,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进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同时对3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专用耗材进行报价,评审时应当考虑约定期限的专用耗材使用成本,修正仪器设备的响应报价或者质量评分,防范“设备低价、耗材高价”。
(二)加强特色场馆展示产品价格管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特色场馆展示产品价格的审核与监测,确保上架展示产品价格合理。对于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应当及时通知供应商调整或予以下架处理。
(三)加强电子卖场产品质量管控。各级采购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产品验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对质量问题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商品质量协同监管,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的相关供应商实施联合惩戒,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特色场馆展示产品审核工作,建立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对接收到的产品质量问题通过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产品下架等方式及时处理。
四、加强电子卖场数字交易管理
(一)规范交易行为。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科学设定最高限价和淘汰率,以充分竞争遏制高价入围。采购人应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按照约定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可通过电子卖场议价方式享受供应商在其他平台举办的促销活动同等优惠政策。
(二)完善衔接机制。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框架协议到期前及时开展新一期征集活动。框架协议到期后,因新一期征集废标、质疑投诉处理、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订立框架协议的,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框架协议到期前已签订采购合同、到期后尚未履约完毕的,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约。
(三)深化数字应用。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电子卖场运营服务机构严格落实财政部电子卖场产品分类标准和数据规范,与中国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加强商品价格比对,推动征集成果跨区域、跨层级共享应用;积极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破除数字壁垒。同时,持续完善电子卖场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信息交互共享,促进小额零星采购与预算管理、资金支付等有效衔接。
五、加强电子卖场监督管理
(一)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各级采购人要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和绩效管理,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实施采购。采购过程中,加强市场调研和价格对比,对所采购产品的型号、价格、服务要求等信息进行充分市场调研,确保优质优价采购。各级采购人能从其他渠道以更低价格采购的,对目录内产品,应当按照框架协议有关规定从电子卖场以外的渠道采购;对目录以外产品,应当从电子卖场以外的渠道采购。
(二)建立产品参考价形成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运营服务机构以相关产品市场销售数据为基础,探索建立和完善电子卖场产品参考价形成机制,为采购活动提供对比参考。参考价一般不高于近一段时期的市场销售均价,既要防止参考价过高造成财政资金浪费,也要避免参考价过低影响供应商积极性和履约质量。
(三)强化价格监测与日常监管。省财政厅牵头研究建立价格巡检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定期对产品上架价和成交价进行巡检,加强电子卖场商品条码管理和价格监测。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预算管理级次对采购人、采购活动以及入围或入驻供应商进行监管,依法依规处理电子卖场交易及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持续优化电子卖场管理,面向采购人、供应商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开展电子卖场操作和政府采购政策培训,重点加强特色场馆申请设立、供应商征集审核、产品上架及价格管理等环节业务指导,引导采购人优先采购创新产品、绿色产品、中小企业产品等,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基层有效落实,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压实监管责任。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特色场馆日常监管责任,定期核查供应商资质、产品信息和价格合理性。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筑牢安全防线。省级财政部门督促电子卖场运营服务机构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要求,完善电子卖场数据安全管理的标准规范,建立严格规范的网络数据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对系统管理员账号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对数据的保护,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各有关单位在电子卖场发布信息前,要依法依规严格做好保密审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