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发布六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昌吉日报)
为扎实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震慑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昌吉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公布6起“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案例一:呼图壁县某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进行生产等案
违法行为:呼图壁县某煤矿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构成重大事故隐患;针对矿井复杂水文地质条件,未组建专业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该煤矿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期间仍组织生产,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同时未健全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责令该矿停产整顿7日,并处177.5万元罚款;对煤矿原主要负责人处12.5万元罚款。
启示:矿井排水系统缺失、探放水专业力量和设备不到位,并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期间违规生产,是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整治的重点。本案严格落实“一案双罚”执法机制,既对涉事煤矿作出停产整顿、行政罚款处罚,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追责问责,体现了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冒险作业“零容忍”、从严查处的坚决态度。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坚决杜绝带隐患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行为;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叫停相关区域生产建设活动,限期整改销号,严禁“带病”生产、冒险作业,牢牢守住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案例二:奇台县某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违规生产逾期未改正案
违法行为:奇台县某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未执行监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的现场处理决定,仍然运行脱水站建设项目设备设施生产、充装零散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处70万元罚款,并对项目负责人处7万元罚款。
启示: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监管部门指令,是“打非治违”重点打击的严重违法行为。本案通过“一案双罚”,既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又追责直接负责人,充分体现了监管执法的严肃性。安全生产监管指令具有法定强制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拒不执行、擅自复产复工等行为,监管部门将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案例三:奇台县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案
违法行为:奇台县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项目外脚手架搭设高度达24.9米,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在脚手架搭设完成后组织验收即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项目经理马某、直接责任人员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3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马某处0.5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徐某处0.5万元罚款。
启示:脚手架是建筑施工高危作业的重要防护设施,搭设完成后组织验收是防范坍塌、高处坠落事故的刚性前置要求。本案中脚手架搭设完成后未验收即投入使用,安全缺陷和隐患无法及时排查识别,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大工程验收程序,压实现场管理人员职责,建立完善验收台账,做到应验尽验、验收合格后使用;发现未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要立即停工管控、整改复核,坚决守住建筑施工安全底线。
案例四:奇台县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及承包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等“一案多查”系列违法案
违法行为:奇台县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管理严重缺位,防腐车间喷漆室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被遮挡、防爆配电箱进线裸露失爆,爆炸危险区2台安全设备失效,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且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开展常态化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测;同时,该公司未将3家分包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协调管控不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不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承包单位山东某模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仅由普通职工代管安全工作。安全评价机构湖南某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履职不严,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严重疏漏,未划分喷漆房防爆区域、未附爆炸区域划分图,漏评爆炸危险区,导致评价报告失实。上述三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依法对3家单位、2名责任人员立案处罚,合计罚款19.4万元,责令涉事安全评价机构停业整顿10日。
启示:本案是安全生产领域“一案多查、全链追责”的典型执法案例,覆盖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全链条,同步落实单位问责与个人追责。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只包不管”,必须将外包单位全面纳入统一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安全设备运维、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费用管理。承包企业要按规定足额配齐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严禁安全岗位空转、代管。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依规开展技术服务,严禁出具失实报告。监管部门将对安全生产全链条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执法,倒逼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五: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案
违法行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煤场为2辆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煤炭,其中新A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质量达78760千克,新D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质量达80760千克,均远超限定装载标准。该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处1万元罚款。
启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损毁公路基础设施、扰乱货运市场秩序。部分货场、配载单位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规超量装车,货运企业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从业人员侥幸心理突出,是源头治理的重点难点。货运源头单位要严格落实称重核验制度,坚持“谁配载、谁负责”,严禁超标准装载配载;货运企业要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车辆动态管控,从源头防范化解交通运输安全风险。
案例六:昌吉市某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培训大纲开展特种作业安全培训等案
违法行为:昌吉市某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2批次培训实操学时未达到大纲要求,未按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抽查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初训班视频档案,发现部分期次培训视频存在雷同情形,档案管理不规范;未配备具备学员身份信息录入识别功能的考勤设备,实操培训场地焊机未安装除尘通风设施。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3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2.1万元罚款。
启示:特种作业培训质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未按大纲教学、培训档案不实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领域“打非治违”的整治重点。本案暴露出培训机构学时不足、档案管理不规范、硬件设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对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和统一培训大纲要求,配齐配全教学设备和身份识别考勤设施,严格落实学时管理,如实记录培训全过程,完善实操场地安全防护设施,坚决杜绝虚假培训、缩水培训、档案造假等行为。
来源:昌吉州应急管理局
编辑:朱雪婷
责编:巩丽珍
审核:李炜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