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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新型涉恶案件在大连一审宣判

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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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大连云记者王艺)10月30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段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刘某某、王某乙恶势力团伙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胡某某、段某某等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该案系我省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省首例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并宣判的新型恶势力犯罪案件。

经查,被告人胡某某、段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系以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人员为目标,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报警举报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相威胁,实施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23年12月至2025年10月,该团伙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州区、甘井子区、瓦房店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4起,涉案总金额达人民币60万余元。

团伙成员胡某某或段某某事先与被害人约饭劝酒,借机物色、锁定无证或饮酒后驾驶员作为作案目标,并掌握其车辆信息及行驶路线。随后安排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对目标进行尾随、蹲守,在目标车辆行驶过程中故意制造追尾、剐蹭等交通事故。最后,利用被害人因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惧怕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心理,以“立即报警”“将导致被害人被拘留、罚款”等事由相威胁,同车其他同伙从旁帮腔施压,共同迫使被害人接受“私了”,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或支付现金等方式当场交付远高于实际损失的高额“赔偿金”。

该团伙成员分工明确,形成了“物色目标—组织策划—望风蹲守—制造事故—现场威胁—事后分赃”的完整犯罪链条。其中,胡某某、段某某在多起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团伙核心成员,二人参与敲诈勒索19次,涉案金额分别为551680元、546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段某某等人通过制造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被害人财产,构成敲诈勒索罪,该团伙符合恶势力特征,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予以严惩。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段某某有期徒刑11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余被告人获刑五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据了解,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立案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碰瓷敲诈型新型涉恶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开发区检察院及时对关键信息、证据进行会商,细致分析各被告人的行为及地位作用,准确还原犯罪事实,做到不枉不纵。庭审阶段,公诉人通过有力指控和法庭教育,使各被告人认识到犯罪行为产生的恶劣影响,6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等旁听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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