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各保险机构可采取警保共建等助力治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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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秀梅)10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警保合作 助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坚持商业自愿,鼓励保险机构结合经营实际自主、自愿参与;坚持协同共治,持续深化警保合作,发挥科技赋能作用,加强道路风险减量服务,助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各保险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商业自愿的原则,可采取警保共建等多种模式参与治理。对保险机构自愿参与治理的,应尊重其自主权,不得强制保险机构承担责任或限制其权利。对采取警保共建模式的,设施所有权归属与日常维护由各地保险机构与公安交管部门协商确定。
保险业协会可探索制定行业统一标识,支持保险机构在参与治理的农村道路安全位置设置“警保合作、千村万路—××公司投建”标牌,标牌尺寸大小、设置高度及位置等不得影响安全视距、交通标志视认,也不得侵占道路通行空间,影响行车安全。保险机构可根据参与治理的客观实际加强品牌宣传,不得夸大宣传。
保险机构要规范开展风险减量服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治理费用列支依法合规,严禁利用风险隐患治理开展不正当竞争。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保险机构承担非自愿性支出以及转嫁工作责任等行为。
依法合规推动公安交管与保险业数据交互对接,逐步实现风险路段、事故信息、经济损失、保险赔付等数据共享。整合各方信息,探索建立信息化手段支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预警和综合整治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风险监测提示和整治效能统计评估。
(作者 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