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有奖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内丘发布
内丘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有奖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内丘县全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
二、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对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只给予一次奖励。只奖励最先提供有效举报线索的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四、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
五、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办结后,受理机关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受奖情况。举报人在接到信息后10个自然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
七、凡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给予奖励:
(一)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举报并查实的,奖励2万元至10万元。
(二)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举报并查实的,奖励3000元至2万元。
(三)凡对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50箱(以每箱35公斤为标准箱)以下的,奖励举报人500元;50箱(含50箱)至100箱之间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100箱以上(含100箱)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八、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线索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二)举报的线索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或是国家工作人员授意他人举报的;(三)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的;(四)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身份;(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九、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0319-686340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丘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30日
编辑/一审:王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