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天津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1月起施行 强化京津冀协同应急

中国新闻网

关注

中新网天津10月30日电 (记者 江莹)记者从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天津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天津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地方性法规,《条例》全文共8章76条,涵盖总则、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系统明确突发事件应对总体要求、应急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建立健全监测与预警制度、规范应急处置与救援、完善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相关制度安排。

《条例》提出,市、区两级政府要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深化与北京、河北两地在突发事件应对领域的协作交流,持续提升区域协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要求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级相关部门把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对应专项规划,配套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应急管理培训、科普宣传和应急演练等制度,从财政、物资、运输、能源、通信、医疗、应急值守等方面夯实全方位应急保障基础。

《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要求,结合天津近年来应急处置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应对全链条制度作出系统性规范,搭建起科学完备的法治保障框架。针对应急处置现实堵点,条例明确,突发事件处置车辆执行任务期间不受交通限行限制,可免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同时着眼社会救援力量可持续发展,规定对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力量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情况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细化政府、街镇、村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置措施,必要时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统筹一线救援工作。明确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帮扶特殊群体,并为受影响人群提供心理援助。在险情得到控制、危害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加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制订恢复重建计划,落实受灾群众过渡安置;对受冲击较大的地区、行业予以政策扶持,同步完善保险理赔、伤亡人员保障、参与救援补偿等配套机制。(完)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