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元团因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未依法报告被宁德海事局罚款600元 海事部门严管船舶进出港报告合规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丁元团因涉及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相关违法行为,被宁德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明确标注了完整的违法事实认定、处罚裁量依据及执行内容,是海事管理机构落实水上通航秩序监管要求、公开行政执法结果的常规公示举措。
本次处罚决定作出后,丁元团需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相应罚款,相关违法记录也将同步纳入海事领域行政相对人信用监管范畴,对其后续涉及船舶进出港报告的相关海事业务办理产生相应约束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被处罚人名称 | 丁元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501*******4219 |
| 违法案由 |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8022010023-1-2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0-30 |
| 作出处罚机关 | 宁德海事局 |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本次涉事的被处罚人为自然人丁元团,对应的违法案由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026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8022010023-1-2,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其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501*******4219,本次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10月30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宁德海事局。海事管理部门也借此公示提示所有涉及国内航行船舶运营的相关主体,需严格落实船舶进出港及港外装卸站的报告义务,主动配合海事监管工作,共同维护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综合点评
本次宁德海事局对丁元团作出的600元罚款,系针对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未依规报告的合规警示,处罚严格依据两部相关法律作出,流程合规。该处罚督促相关航运主体落实进出港报告义务,强化海上航行合规意识,助力辖区海上交通安全秩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