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救援给予补偿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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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睿)记者昨日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检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尺。作为全面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对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地方性法规,《条例》共8章76条,包括总则、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明确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要求、应急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建立健全监测与预警制度、规范应急处置与救援、完善事后恢复与重建相关规定;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在突发事件应对领域的区域协作与交流,提升区域协同应对能力;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同时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从财政、物资、运输、能源、通信、医疗和应急值守等方面全面强化应急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要求,《条例》结合近年来我市突发事件应对新形势,对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基本制度作出系统规定,为规范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构建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针对突发事件处置车辆通行受限和收费问题,《条例》规定有关车辆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受交通限行措施限制并免缴高速公路通行费;针对应急救援队伍补偿不足带来的应急力量后继保障风险问题,规定对社会力量参与处置救援给予适当补偿等。
《条例》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分别规定了政府、街镇、村居、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必要时人民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人员救助优先,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特殊群体提供及时有效帮助,支持引导对受突发事件影响人群开展心理援助;此外,明确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应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做好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依法给予政策支持,明确保险和理赔、伤亡人员保障、参与救援补偿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