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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兼职意外受伤,副业收入损失能计入误工费吗?

滚动播报 10.30 03:37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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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起交通事故案引出兼职误工费争议。新业态下不少劳动者有副业收入,能否获赔重点看副业是否连续稳定。目前兼职误工损失计算方式不一,专家建议完善相关规定、明确裁判规则,同时建议劳动者留存证据、平台配合举证。

近日,北京二中院公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其中涉及的“兼职误工费”问题引发关注。

2024年10月,小郑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杨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剐蹭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郑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诉讼中,小郑主张,自2022年起,其除本职工作之外,还长期利用8小时之外及周末、节假日时间从事外卖骑手兼职,事故发生前已持续从事该兼职工作两年有余。事故发生后因伤休养无法继续接单,兼职收入随之受损,该部分损失应一并计入误工费予以赔偿。

事实上,有相关经历和诉求的不止小郑一个人。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和各类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一些劳动者在闲暇时间做起了“兼职外卖员”“兼职网约车司机”,收入结构日益多样化。那么,这些劳动者若因他人侵权而受伤,误工费能覆盖受损的兼职收入吗?赔偿数额又该如何确定?

兼职务工损失要不要赔?

为证明兼职收入受损,小郑向法庭提交了银行流水、骑手APP截图、收入记录、纳税记录、微信群聊及打卡截图、平台送达记录等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其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确系长时间从事兼职工作并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在案证据,以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持其5个月的兼职误工损失。

“根据民法典,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燕平告诉记者,“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并未限定于全日制劳动关系下的固定工资。只要能够证明兼职收入系因侵权行为导致无法从事兼职活动而实际减少,相关损失原则上可计入误工费。

采访中,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复卫表示,从各地的司法裁判来看,“兼职收入计入误工费”获得支持,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其一,该收入具有劳动对价性,投资分红、房屋租金等不劳所得,不属于误工费的赔偿对象;其二,具备一定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偶然、临时、零散的劳务报酬,通常难以获得支持;其三,收入损失与人身损害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即该收入的减少系因事故导致的劳动能力受限所致,而非市场波动、平台规则变更、个人安排调整等其他原因;其四,该收入具有合法性,实施违法行为所获收入不受法律保护。

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多起案件中,劳动者的兼职是否持续、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成为争论焦点。谢燕平观察到,当下,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部分法院倾向于严格审查,要求劳动者提供连续的收入证明,另一些法院的态度则相对灵活,结合相关证据酌情认定。

兼职误工费怎么算?

除了“能不能赔”之外,兼职误工费“怎么赔”也备受关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杨复卫向记者表示,现行司法解释的分类基准是主业收入是否固定,而非收入本身是否固定,副业收入部分在该条文中并无相应规范,这就形成了部分“模糊地带”。记者梳理发现,在个别案件中,法院结合案情实际,将兼职收入按照“固定收入”处理,即以劳动者从事兼职的日平均收入计算其误工费标准。而根据杨复卫的观察,更多时候,兼职收入被暂时归入“无固定收入”路径进行核定。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公布的一起案件中,一场交通事故致使王某甲和宋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甲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随后,宋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甲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宋某在本职工作外兼职做外卖员,关于兼职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虽其提交事故发生前3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据,但其工资收入并不固定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依据相关法律,按其从事的行业标准即辽宁省202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其误工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宣判的一起案件中,兼职外卖员尹某同样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鉴于其提供的工资截图不足以准确反映其真实的收入和误工状况,法院参照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的数据酌情判定误工费。

误工费条款如何完善?

“面对新业态的发展,误工费的相关条款可以在衔接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对于副业收入的认定要求,以更好保障劳动者权益。”杨复卫建议,如果同时具备“持续性”“劳动对价性”“因果关系的正当性”3项要件,即可认定副业收入损失的存在,至于具体赔偿数额,则由法院综合考虑收入波动情况、投入时间精力、同行业平均水平等因素合理酌定。这一思路更契合兼职劳动者收入形态多样化的现实,也更符合误工费“填补实际损失”的制度本意。

杨复卫认为,在现行规定对兼职收入的适配性尚不充分的情况下,最高法可通过发布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确“兼职收入纳入误工费赔偿范围”的裁判规则,以减少实践中的“模糊地带”。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张兼职收入计入误工费的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杨复卫建议,劳动者应注意保存平台注册及接单协议、银行流水、APP收入明细截图或系统导出记录、完税凭证、事故后停止接单的书面说明或系统记录等材料,以证明兼职收入的存在与中断。

现实中,兼职收入的记录主要由平台掌握,相关数据是否完整、有效,某种程度上影响着裁判结果。谢燕平表示,作为交易数据的实际控制方,平台负有依法保存交易记录的义务。在诉讼中,若劳动者申请调取后台数据,平台应予以配合。她同时建议,应明确平台企业在劳动者发生人身损害后的数据协助义务,将平台后台数据纳入法定证据范畴,减轻劳动者个人举证负担;平台也要建立标准化的收入证明开具流程,以降低司法查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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