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版《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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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西海新闻记者 郭红霞)10月29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修订的《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意义、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条例》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海因水得名,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被誉为“中华水塔”。根据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林草湿荒普查数据,青海省湿地面积达712.83万公顷,位居全国前列。青海湿地为众多珍稀濒危水鸟提供关键的繁殖地、停歇地和越冬地,是全球水鸟赖以生存的“生命驿站”。监测显示,2025年秋季,青海省迁徙水鸟达78种、69万余只;2026年越冬水鸟达49种、5万余只,春季迁徙水鸟达81种、14万余只。
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田剑介绍,青海地处高寒高海拔地区,生态系统结构单一、功能脆弱,破坏后难以恢复,保护修复任务艰巨。随着国家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原《条例》已无法满足青海省湿地法治建设的需求。为此,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系统总结提炼多年来湿地保护的经验做法,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能落地”的原则,立足高原湿地保护管理实际,对《条例》全面修订,为守护“中华水塔”、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锦花介绍,2026年7月31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此条例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结合青海实际,优化分级管理,明确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将“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界定为一般湿地,填补了名录外湿地监管空白。明确除国家和本省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湿地保护以及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项目外,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并明确占用重要湿地需缴纳湿地恢复费的情形。规范临时占用湿地行为,对已有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管控提出明确要求,明令禁止“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等十类破坏湿地行为,切实增强制度刚性。
《条例》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牧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条例》明确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设置湿地保护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管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条例》确定每年6月第一周为青海省湿地保护宣传周。“十五五”期间,青海将以沼泽草地、沼泽地为重点开展全省湿地健康评价,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投资,重点推进青海湖鸟岛、扎陵湖、鄂陵湖、玉树隆宝滩国际重要湿地以及泽库县泽曲、曲麻莱县德曲源、达日县达日河、乌兰县都兰湖、德令哈市尕海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修复,持续增强“中华水塔”水源涵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