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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菱科技拟调整董事会人数至9人并修订公司章程 完善公司治理适配监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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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9日,北交所上市企业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920505,证券简称:九菱科技)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公司结合多部最新监管规则要求及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拟将董事会人数由8人调整为9人,同时对《公司章程》涉及董事设置、董事会秘书管理等核心相关条款进行系统性修订。

据公告披露,本次章程修订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推进,除本次列明的调整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余内容均保持不变,相关修订方案尚需提交公司后续股东会审议通过,最终执行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结果为准。

本次涉及的公司章程条款新旧对照调整内容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无需股东会选举,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1 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当公司职工人数超过300 人时,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不少于1 名的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1 名,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设副总经理。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3 年以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3 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当公司职工人数超过 300 人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 名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1 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当公司职工人数超过300 人时,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不少于1 名的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1 名,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设副总经理。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经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3 年以上。 董事会秘书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不存在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3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最近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本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公司与监管机构、投资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本次九菱科技的治理规则调整未涉及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事项。截至公告发布日,相关修订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续将提交股东大会完成最终审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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