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发布2026年10月修订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强化全流程合规管控 锚定科技创新投向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正式披露2026年10月修订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严格对标最新监管要求,从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投向变更、全流程监督等维度搭建起更严密的管控体系,明确要求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以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与安全性。
据了解,本次修订后的制度以《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相关规则为依据,结合公司实际运营场景细化了多项实操规则,核心管控要点覆盖募集资金全生命周期: - 明确募集资金专属定义:特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含股权激励计划配套募集资金,从源头划定资金边界。 - 划定红线禁止行为:除金融类企业外,严禁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直接/间接投向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严禁通过质押、委托贷款变相改变资金用途,严禁向控股股东、实控人等关联方违规提供资金便利。 - 细化特殊场景操作规范:针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使用、募投项目延期/重新论证等高频场景明确了审批流程与合规标准。
本次制度修订中,针对不同特殊使用场景的核心约束条件进一步明确,具体规则如下:
| 募集资金使用场景 | 核心约束要求 |
|---|---|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 仅可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产品不得质押,不得影响募投项目正常推进 |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仅限主营业务相关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新股申购、证券交易等领域,到期前需全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
| 超募资金使用 | 优先投向在建项目、新项目或回购股份并注销,至迟于同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前明确具体使用计划,投向需聚焦主营业务 |
|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含利息)超过1000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出具明确意见后方可用于其他用途,低于1000万元的可豁免该程序但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情况 |
| 自筹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 | 需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特殊场景下以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后置换的也需在支付完成后6个月内完成相关流程 |
针对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制度明确四类触发条件需立即启动重新论证程序:一是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二是募集资金到账后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三是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四是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相关论证结果需及时对外披露。
在募集资金存储与监管机制方面,制度要求公司需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挪作他用;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明确银行按月提供对账单抄送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可随时查询专户资料等权责条款,若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则需签署四方监管协议。针对境外募投项目,公司及保荐机构需专项制定资金安全保障措施,并在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措施落地效果。
在投向变更管控维度,制度明确四类情形属于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变更情形;仅在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调整实施主体、或仅变更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需履行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此外,制度搭建了多层级监督体系:董事会每半年度需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同时明确董监高的履职责任,若相关责任人违规操作造成公司损失,将视情节给予处分、追究赔偿责任乃至提请罢免职务,从治理层面筑牢资金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