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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期货员工王炯熠违规开展期货投资咨询等业务 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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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6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王炯熠的多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记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部门核查,王炯熠在海通期货任职期间,存在两类违规执业行为:一是在未取得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期货行情分析活动、向公众提供投资建议;二是违规向证券公司介绍客户并从中收取介绍费。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多项监管规则,具体涉及《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二款、《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四项的相关要求。

江苏证监局依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次监管处罚决定。

决定书同时明确,若相关当事人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涉及的违规对应法规及处罚依据明细如下:

违规行为对应违反的法规条款 作出处罚依据的法规条款
《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二款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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