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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篡改劳动合同 构成严重违纪

滚动播报 10.29 13:31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9年7月入职某公司。后因集团内部架构调整,公司安排其劳动关系转移至关联公司。公司人事人员于2025年8月、10月分两次向赵某发送PDF版劳动合同,两版合同除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外,其余内容、排版完全一致,月基本工资均载明税前7912元。赵某使用PDF编辑软件将第一版合同中的工资金额修改为9912元,再抽取两份合同的不同页面拼接成一份完整劳动合同,签字后提交公司归档。公司核查时发现工资条款存在异常。赵某先是辩称“个人疏忽错放”,后续接受调查时又提出,两份合同打印后不慎混放。公司调取文档编辑日志、打印记录,查实其陈述与客观行为明显矛盾。于是,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中“弄虚作假,欺骗公司谋取私利,属严重违纪”的条款,在通知工会后,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赵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据查,该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劳动者公示,公司亦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了学习培训。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定赵某篡改劳动合同核心条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依法裁决驳回赵某关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赵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同样贯穿劳动合同履行、变更全过程。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必备条款,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赵某如果对工资标准存在异议,可通过协商等合法途径提出诉求,但其选择篡改合同文档、拼接页面的方式,违背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属于不诚信行为。赵某提出“疏忽错放”的抗辩意见,但其系有针对性抽取不同页面拼接合同,行为具备明显目的性,与其抗辩理由明显矛盾,仲裁委据此认定其存在故意篡改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

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公示并组织员工培训学习过的《员工奖惩制度》,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弄虚作假,欺骗公司谋取私利”的严重违纪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关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在解除前履行通知工会义务,程序上符合该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的规定,因此属于合法解除。

启示与思考

对劳动者而言,维权必须恪守合法边界,任何通过篡改文件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会触碰职业诚信红线,不仅无法获得预期利益,在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的情况下,还会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用人单位也应完善合同全流程管理,通过电子签约、防篡改校验、面签核对等方式固定证据,堵塞管理漏洞,同时确保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培训到位。劳动关系双方以诚相待、以信履约,方能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用工秩序。

(作者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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