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长臻海运有限公司因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要求保持瞭望被张家港海事局罚款2000元 海事部门严抓内河航行安全规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舟山长臻海运有限公司因涉及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的相关海事违法行为,被张家港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22020457-1-1,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相关处罚决定于2026年10月29日正式作出。
该处罚结果将同步纳入涉事企业的海事监管信用档案,对其后续海事作业资质核验、船舶通航审批等相关业务办理产生直接约束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舟山长臻海运有限公司 |
| 违法案由 | 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6022020457-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9133*******E14K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0-29 |
| 作出处罚机关 | 张家港海事局 |
本次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涉事主体为舟山长臻海运有限公司,其违法事实为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22020457-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该企业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9133*******E14K。本次处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10月29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张家港海事局。
天眼查数据显示,舟山长臻海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5年12月10日,法定代表人花丹,所属行业为水上运输业,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规模为中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人民路88号北楼204室。股东信息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首次持股日期 |
|---|---|---|---|---|---|
| 1 | 浙江湖州吉顺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50% | 250 | 2030-12-09 | 2026-02-24 |
| 2 | 李依然 | 25% | 125 | 2030-12-09 | 2026-02-24 |
| 3 | 王玲 | 10% | 50 | 2030-12-09 | 2025-12-10 |
| 4 | 花丹 | 10% | 50 | 2030-12-09 | 2025-12-10 |
| 5 | 浙江深华海运有限公司 | 5% | 25 | 2030-12-09 | 2026-02-24 |
综合点评
本次舟山长臻海运有限公司因未采用安全航速、未按要求保持瞭望被海事部门处以2000元小额罚款,属于内河航运常规合规警示类处罚。该事件警示公司需强化航行操作规范管控,补齐航行值守环节的合规短板,避免后续因同类违规引发更严重的安全隐患与信用惩戒,保障日常航运业务平稳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