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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走后门合同”

滚动播报 10.29 07:01

(来源:嘉兴日报)

转自:嘉兴日报

■李英锋

通过“打招呼”“走后门”等方式花钱请托办事,钱花了,事没办成,当事人请求返还费用,法院会支持吗?前不久,江苏如东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也即请托者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想通过“找关系”“走后门”等暗箱操作方式来实现某种不正当、不公平目的的人而言,最窝心、最上火的事莫过于“钱花了,事没办成”。更让请托者尴尬和无奈的是,即便承诺替他办事的人“违约”了,法律也没有给请托者留出“维权后门”,并不支持请托者要求返回“后门费”的诉讼请求。如东法院审结的这起纠纷案,对“走后门”行为作出了负面的法律评价,亮明了对“走后门”的司法态度,让请托者品尝了“偷鸡不成蚀把米”的苦涩,给所有想“走后门”的人敲响了法律警钟。

在正常、合法的合同关系中,如果甲方已经支付了合同价款,而乙方因单方原因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损害了甲方的合法利益,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合同价款并赔偿损失。对甲方的诉求,法律给予支持和保护。但“走后门合同”是上不了台面的合同,法律不保护“走后门者”的所谓合同利益。

民法典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通过“找关系”“走后门”等非正当手段,以期实现升学、入职、选岗、调岗、提职、参军、“捞人”、承包工程、获得相关审批许可等目的,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和相关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公平,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并很可能违背相关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显然,“走后门”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些请托者花钱打点,给付受托者“活动费用”,构成了不法原因给付。法律不保护不法者,也不保护不法原因给付。请托者可以与受托者协商,索要相关费用,如果受托者自愿返还,法律不反对;如果通过法律渠道索要,则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也就是说,既然请托者选择以非正当手段办事,就要自行承担“钱花了,事没办成”的风险和后果。

现实中,不少人对别人“走后门”深恶痛绝、口诛笔伐,自己却抱有通过“走后门”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侥幸心理、投机心理,这样的心态也是“走后门”乱象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那些口吐莲花的“能人”、掮客打着替人办事的名义,收取不菲的“后门费”,轻则构成“违约”,重则构成诈骗。只有每个人都认清“走后门”行为的无效属性、不当属性甚至违法属性,都抵制花钱“走后门”“找关系”,选择通过正规路径来办事、来竞争,才能远离财产损失风险,才能改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公平。当然,这需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开“后门”,只开“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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