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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达披露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新增软件开发业务 完善治理适配北交所规则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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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交所上市企业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920640,证券简称:富士达)发布2026-061号公告,宣布拟新增“软件开发”经营范围,并同步对《公司章程》多条款进行系统性修订,以适配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求、完善内部治理体系,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本次相关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营范围变更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本次调整不涉及公司注册地址变更。

本次富士达启动经营范围与章程修订主要出于两方面核心考量:一方面是匹配当前经营及业务拓展的实际需要,新增软件开发相关业务模块,丰富公司业务布局;另一方面则是严格对标《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最新监管要求,对涉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董监高行为规范、董事会秘书管理等关键条款进行全面优化,进一步夯实公司合规运作的制度基础。

本次章程修订覆盖经营范围调整、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规则优化、累积投票制规范、董监高任职与行为约束、董事会秘书全流程管理、利润分配政策细化等多个核心维度,新旧条款核心对照情况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网络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 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网络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 (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一)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及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情形下需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及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情形下需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六)项规定的任职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有关规定处理。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者自营、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就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捐赠、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第(二)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审议、披露等其他要求均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就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捐赠、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审议、披露等要求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董事会秘书的辞任及离职安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长提名,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外,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在上述例外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长可以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建议,由董事会提名与法治委员会对人选及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是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4.2.2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3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前款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条件;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3 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披露后生效;其他情形下,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一)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一)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直接报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直接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项。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 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项。

富士达方面表示,除上述披露的修订内容之外,原《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均保持不变。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的正式决议文件为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后续将按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推进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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