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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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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6-045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请说明具体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10月2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公司三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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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薛令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列席9人,公司董事柴有国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列席本次会议;董事杜非先生视频列席本次会议,其余董事现场列席会议。

2、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张明川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杜峰先生、见证律师及相关部室负责人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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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选举薛令光、杜磊、张明川、柴有国、刘国立、杜非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同意选举贺佑国、张保连、栾华、宋刚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6名非独立董事和4名独立董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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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不存在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全部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奥申、徐源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6-044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将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4名,职工董事1名。

公司召开第四届七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厚伯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厚伯茏先生作为职工代表董事将与股东会选举产生的10名第八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厚伯茏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7日

厚伯茏先生简历

厚伯茏,男,汉族,1972年出生,大学学历、法律硕士、工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1996年参加工作,历任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内蒙古岱海发电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热电厂党委书记;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宣传部部长、新闻中心主任;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等职务。现任昊华能源党委副书记、职工董事、工会主席。

厚伯茏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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