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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运昌调整两大募投项目实施安排:总投资额不变 拟以自有土地自建替代购房优化资金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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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785,证券简称:恒运昌)发布公告称,公司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两大核心募投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优化内部投资结构,本次调整未实质改变募投项目建设方向,变更前后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均保持不变。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实施方式与地点变更的核心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据了解,恒运昌2026年初完成首次公开发行,相关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1月22日全额到账,具体募集资金核心指标如下:

项目 金额
募集资金总额 156065.89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141375.76万元
涉及变更投向的总金额 0万元

本次调整涉及的两个募投项目分别为“半导体与真空装备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运营基地项目”与“研发与前沿技术创新中心项目”。此前公司原计划通过购置房屋的方式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相关地块推进项目,2026年9月公司已竞得宝安区航城街道相关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决定将实施方式整体调整为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房屋,主实施地点同步迁移至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杨贝工业区黄田九路北侧。同时为保障项目过渡期间的生产研发连续性,公司新增现有深圳租赁场地作为生产运营基地项目的实施地点,实现多地协同推进,避免项目断档。

两大募投项目实施安排的具体变更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维度 变更前方案 变更后方案
半导体与真空装备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运营基地项目 实施地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中路与南环路交汇处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杨贝工业区,黄田九路北侧;现有深圳租赁场地
实施方式 购置房屋 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房屋
研发与前沿技术创新中心项目 实施地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中路与南环路交汇处;现有深圳租赁场地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杨贝工业区,黄田九路北侧;现有深圳租赁场地
实施方式 购置房屋 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房屋

在总投资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恒运昌同时对两个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了优化,大幅压缩原方案中的场地购置支出,将更多资金倾斜至生产设备、智能化系统配置等核心环节。其中半导体与真空装备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运营基地项目总投资69696.96万元,调整前后的投资结构变化如下:

投资类别 变更前投资额(万元) 变更前占比 变更后投资额(万元) 变更后占比
资产投资 66223.41 95.02% 65205.54 93.56%
其中:场地购置费/建造费用 42242.30 60.61% 30363.95 43.57%
装修工程费 7453.60 10.69% 15571.54 22.34%
软硬件设备购置及安装 16044.80 23.02% 18511.50 26.56%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482.71 0.69% 758.55 1.09%
预备费 1324.47 1.90% 2282.19 3.27%
铺底流动资金 2149.08 3.08% 2209.23 3.17%
合计 69696.96 100.00% 69696.96 100.00%

研发与前沿技术创新中心项目总投资36267.07万元,其投资结构调整后同样向设备端倾斜,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投资类别 变更前投资额(万元) 变更前占比 变更后投资额(万元) 变更后占比
资产投资 28930.07 79.77% 27951.76 77.07%
其中:场地购置费/建造费用 12363.60 34.09% 7405.60 20.42%
装修工程费 5350.00 14.75% 8330.00 22.97%
设备购置及安装 10840.00 29.89% 11720.77 32.3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76.47 1.04% 495.39 1.37%
预备费 0 0% 978.31 2.70%
研发人员薪酬 7337.00 20.23% 7337.00 20.23%
合计 36267.07 100.00% 36267.07 100.00%

恒运昌表示,本次调整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此前公司生产办公场地全部为租赁取得,存在租期到期搬迁、租金上涨等潜在经营风险,而自建模式在总投资不变的情况下可获得更大的使用面积,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52889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37736平方米,远高于原购置方案可获得的空间规模,能够更好匹配公司业务扩张、人员规模增长的长期需求。同时调整后公司可将更多资金投入智能化生产设备与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产品良率与运营效率,加快拓展半导体、光伏、真空镀膜等多领域客户,完善多元化产品与客户结构。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调整相关的发改、安评、施工等行政审批手续正在推进准备中。公司保荐机构已对本次调整事项出具核查意见,认为相关决策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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