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亲手保荐鸿日达IPO,这位保荐人出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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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代到财务总监:卞大勇告别投行,出任鸿日达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投行保荐代表人向上市公司高管转型的路径,再添一例。
鸿日达(301285)10月27日公告,公司于10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卞大勇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玉田自即日起不再代行财务总监职责。
值得留意的是卞大勇的“转身速度”。证券从业系统显示,他于2026年4月10日从国联民生承销保荐离任保荐代表人,4月17日执业机构变更登记为华金证券。短短六个月后,他再度转换赛道,从券商投行跨入实业上市公司,坐上财务一把手的位置。
这并非一次突兀的空降。卞大勇与鸿日达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更早:鸿日达2022年创业板IPO的保荐代表人正是卞大勇与蔡晓涛,保荐机构为东吴证券。他对这家公司的业务结构、财务脉络和治理底子,有着外部人选难以比拟的“原始认知”。
从履历看,卞大勇的复合背景在财务总监人选中颇为少见。2008年至2016年,他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八年,从审计员升至高级项目经理;此后十年转战投行,先后任职于华林证券、东吴证券、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和华金证券,历任项目经理、业务总监、业务董事。他同时持有法律职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执业资格,是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在国联民生期间,他除参与瑞玛工业、芯朋微等IPO项目外,还担任容大减震北交所上市辅导小组组长及现场负责人,直至2026年二季度因个人原因退出辅导小组。
鸿日达对财务总监的迫切需求,构成了这次聘任的另一面。2026年6月17日,公司原财务总监陈璎因个人原因辞职,此后财务总监职责一直由董事长王玉田代行。9月董事会换届后,王玉田仍以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继续代行财务总监,这一“过渡状态”持续了四个多月。对于一家正在推进半导体封装散热片、3D打印设备等新业务拓展、同时传统连接器主业面临原材料涨价与行业竞争双重挤压的上市公司而言,财务负责人的长期缺位并非可持续安排。卞大勇的到任,恰好补上了这一治理缺口。
将视野拉宽,卞大勇的路径折射的是2026年投行人才流动的结构性变化。证券时报10月报道,全行业保荐代表人数量已跌破8000人,为近八年来首次下降;国联民生承销保荐的保代人数从年初的375人降至327人,减少48人,降幅12.80%,在大型券商中居前。项目荒、收费下行与递延支付等薪酬改革叠加,多名资深投行人士开始将上市公司或股权投资机构视为下一站。从国联民生到华金证券,再到鸿日达,卞大勇在半年内完成两次身份切换,正是这一趋势的微观注脚。
对鸿日达来说,聘任一位做过八年审计、十年投行、且亲手保荐过自家的财务总监,能否在盈利承压期稳住财务底盘并支撑新业务投入,比“投行背景”本身更值得关注。
证券代码:301285证券简称:鸿日达
公告编号:2026-073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公告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日常工作有序开展,经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玉田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卞大勇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卞大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之日起,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玉田先生不再代行财务总监职责。
卞大勇先生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情形。
特此公告。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10 月27日
卞大勇先生: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拥有法律职业资格、保荐代表人执业资格。2008年至2016年,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审计工作,历任审计员、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等职务;2016年至2026年,先后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历任项目经理、业务总监、业务董事等职务。2026年10月加入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卞大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