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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钢铁披露定增问询函回复 15亿元认购资金来源及经营核心问题逐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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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等中介机构,正式向上交所提交关于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完整回复报告,对本次15亿元定增的控股股东认购资金来源、股份质押平仓风险、报告期经营波动、资产减值计提、财务性投资合规性及过往行政处罚性质等核心问题逐一作出详细说明,相关信息披露已按要求补充至募集说明书。

本次安阳钢铁拟向控股股东安钢集团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针对问询函重点关注的认购资金来源问题,安钢集团明确本次认购资金由6亿元自有资金及9亿元银行并购贷款构成,其中自有资金全部来自自身经营积累,截至2026年6月末安钢集团母公司单体口径货币资金账面余额达77496.38万元,可完全覆盖自有资金认购规模;9亿元并购贷款已获得相关银行出具的业务合作函,双方尚未正式签署借款协议,目前沟通进展顺利,预计取得贷款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安钢集团已出具专项承诺,认购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安阳钢铁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所持安阳钢铁股份进一步质押筹措认购资金的情况。

针对9亿元并购贷款的后续还款安排,安钢集团披露了多渠道资金来源,包括自身经营积累、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参股企业持续现金分红、依托充足授信额度开展借新还旧、间接控股股东河南资本集团的资金支持,必要时可通过合规减持部分安阳钢铁股份筹措资金。按2026年12月完成发行、5年等额本金还款、3.5%贷款利率测算,各年度还款本息安排如下:

年度 偿还贷款本金 偿还贷款利息 偿还贷款本息
2027 18000.00 3150.00 21150.00
2028 18000.00 2520.00 20520.00
2029 18000.00 1890.00 19890.00
2030 18000.00 1260.00 19260.00
2031 18000.00 630.00 18630.00
合计 90000.00 9450.00 99450.00

截至目前,安钢集团累计质押安阳钢铁股份97400万股,占其持股总数的49.97%,占安阳钢铁总股本的33.91%,所有质押融资均用于自身及下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周转,不存在以股份转让或控制权转让为目的的情形。结合各质权人预警线平仓线约定、当前股价水平及安钢集团资信情况,相关质押股份触发强制平仓的风险极低:其中质押给中信信托的股份按最低股价测算动态质押率仅为53.02%,远低于60%的红线要求;质押给中原银行安阳分行的股份未设置明确预警线和平仓线;质押给长城资管河南分公司的股份对应质押资产市值约6.81亿元,远高于剩余未偿还主债权6923.38万元。安钢集团主体信用等级为AA+,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贷款及失信记录,且已出具专项承诺,若后续出现极端股价波动将通过提前还款、追加担保等方式保障控制权稳定,不会导致所持股份被强制平仓。

针对报告期内业绩持续亏损的情况,安阳钢铁说明2023年至2026年上半年收入、毛利率及净利润波动主要受钢铁行业下行周期、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动、粗钢产量管控及周口产业园项目转固折旧增加等因素综合影响,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整体一致,不存在重大偏离。作为河南省唯一千万吨级钢铁联合上市企业,公司已制定特钢转型、客户结构优化、采购模式升级等多项业绩改善措施,报告期内持续保持较高研发投入水平,2023年至2026年上半年累计研发投入超38.8亿元,不存在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相关风险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提示。

在资产合规性方面,公司大额其他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保证金,报告期各期末综合保证金比例稳定在51.80%至55.98%区间,与开具票据及信用证的业务规模完全匹配;2026年6月末仅1756.57万元银行存款因工程结算争议被诉前保全冻结,占当期货币资金余额的0.28%,不存在其他重大质押、冻结情形。公司存货库龄95%以上集中在1年以内,期后结转情况良好,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处于同行业合理区间,计提充分;固定资产方面已对停用的型材机组、100吨电炉等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其余持续生产的资产组合经减值测试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均高于账面价值,不存在应计提未计提减值的情形。

安阳钢铁同时明确,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新投入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截至2026年6月末,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均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获取原料、渠道、技术的产业投资,与主营业务具备高度协同性,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完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针对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合计15项行政处罚事项,经逐一核查,所有处罚均已完成整改并缴纳罚款,相关主管部门均出具证明认定不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保荐机构及律师事务所已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逐项核查,明确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来源、股份质押安排均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合规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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