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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客收7元车费被罚4万元?最高检纠治“小过重罚”“重复处罚”

市场资讯 10.23 12:21

(来源:奔流新闻)

10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检察工作、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长安街知事在现场注意到,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依法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情况。

张雪樵表示,聚焦市场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趋利性执法司法、“过罚不当”、违反“一事不再罚”等问题,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900余件,监督纠正侵害各类经营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最高检专题发布一批涉企监管执法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北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浙江、江西、贵州等地检察机关聚焦“乱罚款”“乱收费”“行政补偿、赔偿不到位”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

有记者提问,检察机关去年以来部署开展了“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对于破解“趋利性”执法、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发挥了哪些方面的作用?

张雪樵回应表示,“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是检察机关落实党中央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决策部署、以法律监督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履职切入点和着力点。行政检察监督包括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是专项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推动公正司法、规范执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专项监督中办理各类行政检察案件8000余件,涉案金额12.6亿余元,其中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800余件。

图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一是持续推动解决“过罚不当”问题。王某用自驾车招揽乘客1人并收取车费7元,交通运管部门认定为“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予以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4万元,法院判决确认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但未予撤销。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所受处罚已超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应受处罚的限度,属于“小过重罚”,遂提出抗诉予以监督纠正。

针对“小过重罚”“重过小罚”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除了监督个案,还推动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完善执法机制、统一执法尺度。某地检察院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签会议纪要,构建防范“小过重罚”协同机制,促成20余件情节轻微案件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共减免罚款270余万元。

二是强化对“重复处罚”问题的监督。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法的明文要求。某酒业公司因其酒瓶外包装违反相关规定,被某市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全额缴纳罚款后,又因同一行为被另一辖区行政主管部门罚款28万元。酒业公司提起诉讼后,法院以调解方式将罚款数额减为3万元结案。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行政机关撤销罚款决定,并退还已缴纳的罚款。

三是落实对各类经营主体的平等保护。某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民营企业工业用房时,对近三年经营效益未满足政府评估条件的企业限制享有调换房屋产权的选择权,某机械厂属小微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获支持。

最高检受理审查后认为,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调换房屋产权或者货币补偿的选择权,政府部门对小微企业作出限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平等对待、同等保护原则精神,与省、市检察机关一体联动,督促某市政府撤销错误行政行为,保障了小微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