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谦帆航运公司因船舶停泊未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被泰州海事局罚款1000元 海事部门严抓内河航行安全值守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宣城市谦帆航运有限公司因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2026版)相关违规行为,被泰州海事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该处罚信息已通过官方渠道完成公示,相关违规行为涉及内河船舶停泊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此次处罚将对该公司的海事安全合规信用记录产生相应影响。
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明确了涉事航运企业的具体违规情形与处置结果,也为内河航运领域相关经营主体敲响了严格落实船舶停泊值班制度、筑牢航行停泊安全防线的合规警钟。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宣城市谦帆航运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G58K |
| 违法案由 |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6092030335-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0-21 |
| 作出处罚机关 | 泰州海事局 |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涉事主体为宣城市谦帆航运有限公司,其违规事由为船舶停泊期间未按照2026版相关管理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92030335-1-1,最终处罚结果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该公司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9134*******G58K。本次处罚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条款作出,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10月21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泰州海事局,全流程符合海事行政处罚的合规要求。
综合点评
本次泰州海事局对宣城市谦帆航运有限公司作出的千元小额处罚,属于船舶停泊未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的合规警示类处置,依据相关内河海事法规作出且适用从轻条款,未对企业正常航运经营、资质存续造成实质负面影响,也不会引发重大经营风险,仅提示企业需补全停泊值班的日常安全管理漏洞,规避后续更严重的合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