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女教师称“孕期被辞退”,当地回应“还在职”:口头别来上班,算不算开除
内蒙古晨报
近日,四川达州一所中职学校女教师发帖:自己怀孕后被学校以“班次减少、人员过剩、课堂质量差”为由赶走,10月8日工会主席口头通知“明天不用再来”,没给盖章解除通知。
10月19日,达州高新区人社分局回应潇湘晨报:经核实,该老师目前在职,不存在被辞退,“学校辞退孕期女职工”信息不实,双方有纠纷;“上一阵学校喊她回去上课,她目前还在和学校协商。”
一边说“被辞退”,一边说“还在职”——不是文字游戏,而是劳动关系案件里最要命的那个点:有没有实际解除。
一、争议核心:口头“别来了”算不算辞退
法律上讲,辞退不是嘴上说一句就完事: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有书面解除通知/解除决定;
仅口头说“不用上班”,但没停社保、没停工资、没出解除书、没办停保减员 → 更接近单方变更工作安排/排挤返岗,不一定构成“解除”;
如果学校真做了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系统减员、收回工号、明确说合同终止 → 即便没盖章,也可能被仲裁认定为事实解除/违法解除。
所以现在双方卡在:
老师视角:你让我别来=把我赶走=孕期辞退;
学校/人社视角:没出解除文书、没办减员=合同还在=“有纠纷在谈”。
口头通知”不用上班“+后续不安排课+不补发工资,是最典型的“软辞退”形态,仲裁里要看证据链:聊天记录、排课表、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工会主席原话录音。
二、孕期女职工,法律到底保到哪
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梳理得很清楚,不是“道德关怀”,是法定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管;
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不得因怀孕降薪、限制晋升、辞退、单方解除合同;
怀孕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合同到期也自动续到产假结束;
不能适应原劳动→凭医院证明减轻工作量/调岗;
怀孕7个月以上→不加班、不排夜班、安排休息;
生育津贴:参保的由生育基金按单位上年度月均工资发;没参保的单位按产假前工资发。
三、如果最后被认定“违法解除”,老师能要什么
两条路二选一:
继续履行合同:回去上班,补发“被赶走”那段时间的工资;
不回去要赔偿: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工作N年→N个月工资→×2)。
另外,学校如果违了孕期工时/夜班/降薪等保护规定,人社部门可责令改正、罚款。
四、为什么“还在职”的回应,不能算老师输
地方部门说“信息不实”,说的是“没发生法定解除”这个事实状态;老师说“被辞退”,说的是“10月8日后不让我进课堂、不给我排课”的生存事实。
两者可能同时成立:
合同状态:没解除;
劳动状态:被边缘化、被拒之门外。
最该盯的后半程:
学校有没有发《返岗通知》书面件?老师拒返的理由是什么?
工资10月发没发?社保减没减?
所谓“班次减少、课堂质量差”有没有考核依据、有没有事先谈话和书面改进通知?
孕期女教师如果真被调离教学岗,是“减轻劳动”还是“逼退”?
中职不是私企小作坊,学校拿“班次少、人多余、课不好”来处理怀孕老师,天然踩舆论雷区。但法治口径要比情绪慢半拍:
别急着判“学校无良”,也别被“还在职”三个字糊弄过去。
真问题不是老师有没有被盖个“已辞退”章,而是:她怀着孕,还能不能平平安安进教室、拿工资、缴社保、休产假。
这点没落定前,纠纷就不算澄清。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赵鹏飞
校对:臧嗣业
审核:郝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