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衢州市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条例

滚动播报 10.21 00:35

(来源:衢州日报)

转自:衢州日报

第16号

2026年7月29日衢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衢州市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条例》,已经2026年9月22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0月15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衢州市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6年9月22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衢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衢州市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集群,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服务链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制造业融合发展,是指以产业链牵引、以创新链驱动、以人才链支撑、以资金链赋能、以服务链保障,推动各链有机衔接、深度融合,促进科技、人才、资金等各类生产要素与制造业高效配置、协同联动。

农业和服务业等其他产业可以根据其产业特点,参照本条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开放协作、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改革导向。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负责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的机构,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机构负责推进落实、指导督促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具体工作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分别牵头负责产业链的打造培育、创新链的完善提升、人才链的建强集聚、服务链的优化提升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牵头负责资金链的统筹保障工作。

前款规定的部门、单位,统称“五链”牵头单位。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统计、商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造业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行业组织、产业组织参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深化行业、产业发展趋势研究,强化与其他地区有关行业组织、产业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强制造业重大项目的信息收集和招引,及时反映企业诉求,提供市场、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全市域产业联动、创新共享、人才流动、资金互通、服务贯通的融合场景。

本市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服务链跨区域协作,深化与周边毗邻市、“山海协作”结对市、长三角城市群等有关城市的合作,促进制造业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制造业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发展重点、空间布局、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推进传统产业焕新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科学布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制造业发展实施方案。

编制重点产业、科技创新、人才发展、营商环境等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时,应当与制造业发展实施方案有效衔接。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新材料、新能源、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特种纸等重点产业链,培育“链主”企业、引进专家(团队)、设立科创平台、组建产业组织,并根据需要采取其他支持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重点产业链链长和责任单位。重点产业链链长负责指导督促重点产业链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协调解决本产业链发展中的集群建设、技术创新、人才引育、要素保障、政策支持、重大项目招引与推进等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本地重点产业链,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第十条  市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机构应当会同重点产业链责任单位按照公开自愿、充分协商的要求,围绕重点产业链开展“链主”企业的遴选、评估和动态调整。“链主”企业的遴选标准和程序由市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链主”企业在保障自身商业秘密安全的前提下,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放技术、数据、供应链等资源,共享生产要素;通过举办产业供需对接、产品推介、合作交流等活动,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作;牵头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协同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推广。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构建市县联动招商网络,吸引资金投资本地重点产业链。

招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产业链项目招引工作的统筹,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充分利用“链主”企业、投资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渠道获取招商信息,通过专家咨询、尽职调查、部门会商等方式开展项目研判,引进补链、延链、强链项目。

“五链”牵头单位依法在科技、资金、人才等方面对重点产业链项目招引和实施提供支持与服务。

第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围绕重点产业链,制定企业培育计划,建立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培育壮大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雄鹰企业等优质企业。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聚焦技术创新、融资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绿色低碳升级、数智化转型、国际化发展等领域,推进要素资源向企业汇聚。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产业组织对企业家开展精准化的政策、法规、管理、科技、人工智能等培训,提高企业家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科创平台建设,支持科创平台健全人才“引育用留”体系、集聚各类人才,构建科技项目概念验证、中试、孵化、加速、落地全链条创新培育体系,推动科技创新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统筹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建设,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围绕科技成果早期验证需求,提供可行性分析、原型制造、技术熟化等服务;支持中试平台围绕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需求,提供工艺放大、工程化验证、系统集成等服务。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发布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荐目录。

鼓励国有企业、“链主”企业应用中小企业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重点产业链需求为导向的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机制,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进行知识产权挖掘和前瞻布局。

鼓励“链主”企业依法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或者专利池,推进专利技术共创、共享与协同运用。

第十七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健全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体系,推动人才资源与产业发展精准匹配,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产业人才需求分析,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激励、项目分红、年薪制等方式,激发人才活力。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互聘,鼓励人才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之间双聘。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征集企业技术需求,通过双向选择方式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遴选科研人员,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并加强对科研人员的评价,实施动态管理。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人才自主认定。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围绕重点产业链合理设置专业,鼓励企业联合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建设多种形式的产教融合载体,培养适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现有各类涉企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制造业关键技术攻关、企业梯度培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由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等母基金以及市场化基金构成的基金矩阵,依法支持重点产业链补链、延链、强链。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服务产业创新、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涉企问题闭环处置机制,依托数字化平台,统一受理、及时处置涉企问题;对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疑难问题,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整合服务链资源,完善产业链服务体系,优化企业综合服务中心的功能,为企业的项目审批、技术创新、资金融通、人才引进等提供便利服务。

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涉企问题处置责任机制,督促解决涉企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政策措施,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物流运输、设备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为制造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机构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制造业融合发展数字化平台,完善平台运行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五链”牵头单位、重点产业链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数字化平台运行机制,依法开展数据归集、加工和共享,做好相关产业运行监测、重点项目跟踪服务、交办任务限时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制造业发展中的需求、难题,并由市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机构通过制造业融合发展数字化平台统一交办。

“五链”牵头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在需求、难题交办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统计、招商、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对全市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监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优化制造业融合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

监测评价应当广泛听取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产业组织等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制造业融合发展相关法规、政策的宣讲、培训和咨询等服务,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服务。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经验做法,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予、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