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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晨鸣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三项议案 最高赞成比例9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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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10月20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0月20日交易系统投票时段9:15—9:25、9:30—11:30和13:00—15:00,互联网投票时段9:15—15:0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山东省寿光市农圣东街2199号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会议召集方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姜言山主持。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34556200股,实际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共40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9521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68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0606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144%;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914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8%。
A股股东(代理人)400人,代表股份474859488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9351%;B股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1231453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900%;H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430600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494%。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核数师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两项特别决议案、一项普通决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审议事项 股份类别 有表决权股份数 赞成股数 赞成占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占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弃权股数 弃权占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计 489521541 477403800 97.52% 11653341 2.38% 464400 0.09%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A股、B股) 50683835 38566094 76.09% 11653341 22.99% 464400 0.92%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 474859488 470525638 99.09% 3869450 0.81% 464400 0.10%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11231453 3447562 30.70% 7783891 69.30% 0 0.00%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3430600 3430600 100.00% 0 0.00% 0 0.00%
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计 489521541 477107700 97.46% 11949441 2.44% 464400 0.09%
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A股、B股) 50683835 38269994 75.51% 11949441 23.58% 464400 0.92%
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 474859488 470229538 99.03% 4165550 0.88% 464400 0.10%
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11231453 3447562 30.70% 7783891 69.30% 0 0.00%
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3430600 3430600 100.00% 0 0.00% 0 0.00%
3 关于债权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计 489521541 479420900 97.94% 9645241 1.97% 455400 0.09%
3 关于债权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A股、B股) 50683835 40583194 80.07% 9645241 19.03% 455400 0.90%
3 关于债权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 474859488 472542738 99.51% 1861350 0.39% 455400 0.10%
3 关于债权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11231453 3447562 30.70% 7783891 69.30% 0 0.00%
3 关于债权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3430600 3430600 100.00% 0 0.00% 0 0.00%

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公司委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股东会点票的监察员。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石鑫、周小琳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中国境内法律要求的相关法定程序,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备查文件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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