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因资质申报造假被住建部警告 资质申报造假零容忍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针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作出明确处置,本次发布的公文为建督罚字〔2026〕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类公示文件,该文件的发文日期为2026年9月29日,对外公开的发布日期为2026年10月20日,公告明确披露了涉事企业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质申报的违规事实,以及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核心信息一览
| 字段 | 详情 |
|---|---|
| 公文名称 | 建督罚字〔2026〕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分类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公示 |
| 发文日期 | 2026年9月29日 |
| 发布日期 | 2026年10月20日 |
| 处罚对象 |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 处罚事由 | 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 处罚结果 | 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
| 权利告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抄送单位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事件详情梳理
本次涉事的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提交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申报材料过程中,被监管部门查实其提供的境外工程相关证明材料并不具备真实性,属于典型的以虚假材料、欺骗手段谋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的违规行为。这类行为直接违背了建筑市场资质申报的诚信准则,扰乱了正常的行业准入管理秩序,也对资质审核工作的严肃性造成了负面影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完成全部调查核实流程、确认违规事实无误后,严格对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本次处罚,既对涉事企业形成了有效警示,也向全行业传递了资质申报环节零容忍造假的监管导向。本次处罚决定同步抄送企业属地的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便于地方住建主管部门后续跟进对涉事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规范经营。
申辩相关情况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此前已就本次违规事项向涉事企业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61号),涉事企业完成签收后,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任何陈述或者申辩相关材料,视为主动放弃对应的申辩权利。
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81年2月15日,法定代表人王曙平,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参保人数7931人,注册资本247348.5952万人民币人民币,实缴资本247348.5952万人民币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凉亭中路673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首次持股日期 |
|---|---|---|---|---|
|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86.6321% | 214283.1635万元人民币 | 2013-12-31 | 2017-10-23 |
| 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13.3679% | 33065.4317万元人民币 | 2018-12-06 | 2018-12-28 |
点评与分析
本次住建部针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造假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行业监管具备明确的警示意义。监管部门通过严格对照现行法规条款处置违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资质申报环节的合规边界,传递出对材料造假行为零容忍的监管导向。同时本次处罚决定同步抄送涉事企业属地住建主管部门,也为跨层级联动监管资质申报行为提供了可参考的执行路径,有助于强化全行业资质审核流程的严肃性,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的准入管理秩序。
本次处罚对涉事企业的直接影响清晰明确,涉事企业在1年内无法再次申请涉事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行政许可,相关业务拓展节奏会受到直接限制。作为大型建筑类企业,本次处罚记录也会对其后续参与相关项目投标、行业信用评价等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企业需要在后续经营中投入更多精力完善内部资质申报的材料核验流程,避免同类违规问题再次发生。
本次事件也为全行业建筑企业带来了明确的合规启示。建筑业企业在申报各类资质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全流程的材料真实性核验机制,尤其是涉及境外工程这类跨场景的证明材料,更要做好完整的资料留存与合规校验,不能通过虚假材料骗取资质许可。企业需将资质申报的合规要求纳入日常经营管理体系,主动契合当前建筑市场的监管导向,维护自身经营的信用基础。